(大公文匯全媒體 記者 陳風 整理報道)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系3間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以及涉嫌串謀他人發布煽動刊物案,審訊歷時156天,今天(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由高院原訟法庭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組成的合議庭裁決。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立,即黎智英三項罪名全部罪成。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頒下裁決理由書摘要,清楚列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強調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
法庭單純考慮有關法律和案中證據 黎智英證供多處自相矛盾拒絕接納
據裁決理由書摘要列出,法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
法庭表示,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這可從陳梓華的證供充分展現出來,他非常明確地闡述了他與黎智英、Mark Simon和李宇軒的交往。在考慮過所有證據後,法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有力,而且當時他們與黎智英、以及黎智英與Mark Simon和其他人之間的WhatsApp和Signal訊息,很多時候也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那些當時的文字訊息和電郵對於法庭評估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有莫大幫助,亦有助法庭斷定具爭議的事實議題,並為證人在書寫、發送和接收相關通訊當刻的所思所想提供了可靠的佐證。
另一方面,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法庭:黎智英利用《蘋果日報》持續煽動 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範圍
法庭裁定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法庭也裁定黎智英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下述目的: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此外,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的高層及其他人認同黎智英,他們對黎智英的上述活動不僅知情,且是願意參與其中的。
法庭:黎智英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反中」 表面收斂意圖如故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如此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黎智英自己的文章、其推特帖文和他的live chat節目看見。
基於案中的證據,法庭裁定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的下述活動,即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黎智英知道在國安法實施後自己所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他仍繼續之前的行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作出的唯一調整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國安法實施前,他公開和直接地請求外國作出「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國安法實施後,雖然黎智英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並且繼續為推動其活動而行事。黎智英跟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包括《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在國安法實施前所作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法庭:黎智英等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 國安法實施後仍延續
法庭裁定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和其他人之間存在一個協議:他們會進行「國際游說」,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抗爭運動」;而他們知道及有意將請求外國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納入他們的活動之中。
案中的證據,尤其是陳梓華的證供及第一被告人的WhatsApp訊息清楚顯示:即使在國安法即將實施前,黎智英仍在安排人員繼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同謀人士繼續依從黎智英就團結「三條戰線」(包括議會、國際和街頭線)的指示,他們也繼續執行有關的協議,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故此,黎智英、Mark Simon、陳梓華、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達成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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