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早前承認控罪,今日(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10年監禁。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上午在高等法院外見記者,回應黃之鋒勾結外力案判刑。
李桂華對法庭判決表示歡迎。他指,在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10年監禁,顯示法庭確定黃之鋒罪行重大。
他指出,在國安法實施前,案件指出黃之鋒已作出以下行動,包括:2016年11月到美國推動通過《香港人權民主法案》,以及2019年9月和羅冠聰前往美國國會為倡議作證,隨後再前往德國等地游說。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即2020年7月後,羅冠聰潛逃至國外,黃之鋒則留在香港,仍舊推動對特區政府的抹黑及敵對行為,直至2020年11月入獄之後才停止。
李桂華指,黃之鋒在未成年時已參與「社運」,從18歲便犯下不同罪行,包括兩項國安法下罪行,以及多項與集結相關罪行,可謂犯案纍纍,尤其是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黃之鋒是以一個組織者和煽動者的身份被控告。李桂華強調,希望黃之鋒在未來服刑期間,反省他對自己、對國家、對香港做的錯事及壞事,同時抓緊機會培養自己的守法精神,好好認識自己的國家。
有媒體問及控方會否上訴,李桂華表示,根據法官給出的判刑理由,黃之鋒的刑期屬合理,相信判刑反映了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及惡劣性質。至於會否上訴,李桂華表示會同律政司討論下一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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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kira
關鍵詞:黃之鋒國安李桂華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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