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至頴
2026年8月2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依法裁定「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二十二天嚴謹審訊,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逐項審視證據,在毫無疑點下作出公正裁決。這一判決,鐵證如山,法理昭彰,大快人心,正義凜然。社會主流一致認為罪有應得。我對法庭這一依法作出的判決,毫無保留地擁護和支持!法庭判詞,既是對法律條文的精準演繹,更是對國家底線的強勢守護。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他非法手段」絕不僅限於武力或暴力,違反憲法秩序本身,就是最根本的非法手段,沒有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正是這一制度的核心靈魂。法庭擲地有聲地指出:「推翻」可以山崩地裂,也可暗流洶湧;「
法庭對煽動罪構成要件的審視嚴密周詳,無懈可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核心,不在於言論的本身,而在於其客觀效果與主觀意圖是否指向以非法手段推翻憲制。客觀層面,法庭採用「合理接收者」標準。任何普通理性的人接收到支聯會的信息,必然清晰其綱領目標就是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煽動他人付諸行動。主觀層面,法庭明確認定三名被告對國家體制懷有刻骨敵意,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依然冥頑不靈、一意孤行,罪行昭然若揭,不容任何狡辯。
法庭開宗明義,義正辭嚴:被告不是因信什麼而被審,而是因做了什麼而被判。鄒幸彤在庭上曾親口承認「改朝換代」 等字眼,更坦白要連結反修例氣氛推動顛覆構想。這正是赤裸裸的煽動行為,是對國家安全的公然挑釁。支聯會之危害,絕非一時衝動,而是貫穿其成立至今的系統性、長期性行為。其綱領、活動、宣傳,無一不指向顛覆國家政權;法庭審理中呈現的證據鏈:從內部文件、公開宣言到歷次行動的時序脈絡完整清晰,環環相扣,確鑿無疑。支聯會長期煽動群眾要求「結束一黨專政」,令群眾對國家政權產生敵意,政治目的極為明確。香港基本法的憲制基礎源自國家憲法,而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法律,絕不允許出現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然而被告等人拒絕懸崖勒馬,刻意煽動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產生敵意。這種行徑,正是法律必須亮劍、絕不手軟的現實理由。對於這等蓄意而為、持續作惡的組織及其核心人物,法律唯有嚴懲一途,方能彰顯正義,以儆效尤。
本案的意義,遠不止於個別被告的定罪。作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的重要標杆判例,法庭精準區分了「煽動」與「批評」的法律邊界。評論時政,言論自由予以充分保障;煽動顛覆,法律底線堅如磐石,絕不退讓。判斷標準客觀清晰:言論是否具有唆使他人以非法手段推翻制度的實質危險。表達意見可以,但煽動顛覆就是犯罪;評論政策可以,但推翻制度就是另一回事。法治從來不是縱容違法,更不是讓任何人以政治口號、所謂理念或言論自由作為違反國家安全法律的擋箭牌;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任何妄圖以非法手段否定、推翻黨的領導的行為,本質上是挑戰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絕不能被曲解包裝為普通的政治意見。法律的尊嚴,在於它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不因任何自我標榜的「政治口號、政治意見」而網開一面,更不因任何外部壓力而動搖分毫。 此次判罰不僅給違法者以懲戒,更給全社會以警醒:任何觸碰國家安全的紅線,都必然付出沉重代價。
國家安全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是市民安居樂業的前提。憲法 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香港基本法確立了香港的憲制秩序。 這兩條底線,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只有堅決守護、寸步不讓的責任!法庭今次裁決,不僅維護了法律尊嚴,更向全社會發出清晰而強烈的信號:法治之下,人人平等, 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沒有人能打着任何旗號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李卓人、鄒幸彤等人走到這一步,絕非偶然,而是長期積累的必然結果,是他們挑戰法律底線、對抗國家憲制所付出的應有代價。法律之劍高懸,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徑,必受最嚴厲制裁;正義之錘落下,絕不會放過任何一個違法之徒!我堅決擁護香港高等法院的依法判決,全力支持香港司法機關依法履職,捍衛國家安全。這一判決,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下香港法治的成熟與自信,更彰顯了中央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的鋼鐵意志。我毫無保留地支持法院的裁決,這是香港國安法全面準確實施、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正義之舉!這份判決,值得每一位珍惜法治、熱愛香港的市民深刻領會、堅定支持,它守護的是我們共同的家園,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保障,更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銅牆鐵壁。「支聯會」的長期禍害,證據確鑿,罪責難逃;嚴懲不貸,既是法律的迴響,也是民心所向。這也是法治最樸素、最強大的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