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補習社導師於6年間多次侵犯五名男童並將過程拍下,此案件令人震驚與痛心,暴露了兒童即使在看似安全的學習環境中,仍然面臨風險,需要社會正視。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關顧受影響兒童及其家人的身心狀況,期望他們獲得持續、專業及以兒童需要為本的支援,並重申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與虐待,是社會不可推卸的責任。
導師變施害者 信任成工具
本案中,施害者利用其補習導師及負責人的身份,取得兒童、家長和照顧者的信任,並在教育及照顧環境中持續侵犯多名兒童,嚴重違反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基本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明確規定,所有涉及兒童的行動,均須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第19條及第34條則要求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性侵犯及性剝削,包括製作涉及兒童的色情影像。補習社導師被法庭判囚入獄6年4個月,但法律制裁僅屬事後補救,如何從根源預防嚴重侵害事件發生,更是社會各界必須深思的課題。
打破責任迷思
於此類案件中,兒童或沒有即時反抗或即時披露,但成人與兒童之間存在明顯的權力與認知差距,兒童的服從或沉默,也絕不代表同意;家長與照顧者同樣是受害者,施害者往往會透過建立信任、提供優待、禮物或免費服務,令家長放下戒心,並逐步模糊身體界線來接近兒童。照顧者和家長受到蒙騙,不代表他們故意令孩子陷入危險。外界不應質疑受害兒童的反應,亦不應責難受騙的家長,以免對他們造成更多傷害。針對兒童的性侵犯行為中,責任只在施害者。
守護兒童私隱 避免二次傷害
現階段最重要的是讓兒童感受到被信任、接納和保護。傳媒及公眾在討論案件時,應恪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並遵守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報道兒童新聞道德規範》,保障兒童的尊嚴、私隱和保密權,避免披露任何可能令涉案兒童、其兄弟姊妹或同學被辨認的資料,不應追訪或要求兒童重述經歷,也不應以「為何不反抗」、「為何不早說」等說法責怪受害者。兒童不是頭條新聞的素材,而是需要被保護的生命。報道不應令兒童承受額外傷害、報復或污名化;即使隱去姓名,若其他資料仍可能暴露其身份,亦不應刊載。
以兒童為本的長期支援
受害兒童身邊親友亦應避免反覆追問細節、質疑其反應,或要求兒童承擔成人的情緒。即使部分兒童暫時未呈現明顯創傷症狀,也不代表事件沒有造成傷害。兒童對創傷的反應可以因人而異,亦可能延後出現。支援不應只以兒童是否出現明顯症狀作為依據,而應按其年齡、發展階段、意願及家庭情況,提供持續而具彈性的心理、醫療、社會及法律支援。受害兒童有權獲得有助康復、保護和司法公義的服務,而跨專業及以兒童為中心的協作可帶來較佳結果。
共建兒童保護網
《兒童權利宣言》明確指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後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本會促請政府、教育及補習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各界,攜手採取以下措施,構建一個「可預防、可察覺、可舉報、可介入」的兒童保障制度:
1.建立全面的兒童保障政策:沒有健全的法律框架,受害兒童便無法獲得應有的公義與保護。政府有責任制定兒童友好的法律和政策,社會各界亦有責任共同保障兒童。強制舉報機制須配合清晰指引、培訓、資源、監督及問責,確保求助訊息不被忽略。
兒童性侵案件頻生,突顯修訂法例與加強保護已刻不容緩。政府近月就修訂性罪行法例展開公眾諮詢,以加強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保護,是必要且重要的一步。本會支持政府將「兒童的最佳利益」原則切實融入法律與政策,繼續透過完善法例,預防及杜絕此類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 ,而令受害人屈從以及持續性兒童性虐待的案件再度發生。
2.訂立清晰指引及加強相關培訓:所有學校、補習社、教育中心及兒童服務機構,均應訂立清晰的行為守則、舉報機制、風險評估及跟進程序,同時加強相關培訓和執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3.建立安心求助渠道:兒童應能安全、容易及保密地向可信任成人或獨立渠道求助;收到披露後,成人應先聆聽、相信和保護兒童,避免暗示性或重複盤問,並儘快轉介專業支援。
4.強化跨專業協作及長期支援:執法、司法、社福、醫療、臨床心理及教育界應採用以兒童為本、創傷知情及避免重複陳述的處理方式,並同時支援非施害照顧者。本會提倡由司法、醫療、社工及心理專業共同提供協調支援。
當兒童願意說出經歷,成人的責任是相信、聆聽、保護及提供專業支援;錯不在兒童,兒童亦不應承擔任何後果。透過完善法例、加強跨專業協作及建立安全的求助機制,香港有能力為兒童締造一個免受暴力與傷害的成長環境。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安全與尊重中成長,是我們共同的目標,也是對下一代最有力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