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素耐藥性(註)已被世界衞生組織列為全球公共衞生威脅之一。為應對抗菌素耐藥性對公共衞生帶來的威脅,政府於二○一六年成立抗菌素耐藥性高層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旨在鼓勵各專業界別在「一體化健康」框架下攜手協作及互相交流。政府於二○二二年發表第二份《香港抗菌素耐藥性策略及行動計劃》(《行動計劃》),為二○二三年至二○二七年制訂應對抗菌素耐藥性威脅而採取的策略。
《行動計劃》其中一個建議是加強監管在沒有處方下售賣抗菌素的行為,包括檢討及考慮修訂有關條例,規定以電子方式系統地記錄抗菌素處方及配藥資料。按照《行動計劃》的建議:
(一)政府分階段建立抗菌素電子交易紀錄系統平台,以電子方式系統地記錄抗菌素在供應鏈(從批發到交付至最終使用者)的獲得及供應資料,分別定於二○二五年及二○二七年收集社區藥房和私人診所的抗菌素用量電子化資料從而更有效地監察抗菌素在市面上合法使用的情況。
第一階段的系統平台已於二○二五年六月推出,供抗菌素的持牌藥商,包括製造商、批發商及零售商(即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自願參與。截至二○二六年五月十一日,已有54%相關持牌藥商在系統平台完成登記。政府正準備開發系統平台的第二階段以收集包括私人診所在内的抗菌素用量資料,目標於二○二七年推出。
(二)衞生署按《行動計劃》加強監管在沒有處方下售賣抗菌素的策略措施包括加強巡查藥房及對藥房的抗生素試買行動。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和《抗生素條例》(第137章),持牌批發商須依法記錄所有經批發交易而取得或處置的藥劑製品(包括抗菌素)的資料,包括採購數量、供應數量、供應商名稱和獲供應產品者(包括持牌藥房、註冊醫生等)的資料。根據《抗生素條例》,任何人違反對銷售與供應抗生素的管制的相關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2個月。任何人違反備存的紀錄的規定亦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
過去三年(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衞生署藥物辦公室對本港藥房共進行了約3 800次突擊巡查。同期共處理21宗涉及藥房非法銷售處方藥物而被法庭定罪的個案(包括但不限於抗菌素的藥物)。在該21宗個案中,罰款最高的個案為港幣72,000元(所有涉案罪名總計),亦有被定罪人士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三年)。
衞生署會繼續從不同渠道收集情報及按既定機制監察市場上藥物(包括抗菌素)的獲得及供應。若發現有人涉嫌非法獲得或售賣處方藥物及抗生素等情況,衞生署會即時展開調查,並依法處理違規行為。
衞生署亦會持續推動各專業界別切實落實《行動計劃》內的六項主要範疇建議,配合世界衞生組織共同應對抗菌素耐藥性對全球公共衞生帶來的威脅。
註:抗菌素耐藥性是指微生物演變成能抵抗原本有效的藥物。感染耐藥性細菌的病人的患病時間會因而延長,甚至會增加死亡風險,而濫用和過度使用抗生素是導致產生耐藥性細菌的主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