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非常父母」事件引起社會熱議,兩人早前因涉嫌疏忽照顧兒童被捕,昨晚分別獲准保釋,7月上旬向警方報到,兩人轉到入境處協助調查,今日凌晨時分離開。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7條,父親曾先生須在Danny出生後42天內,向登記官員辦理Danny的出生登記,如果他已死亡、患病、不在或無行為能力而辦不到,Danny的母親,即是關小姐便要跟手辦理。然而,現時是否已超過42天?二人是否刻意不登記?一切仍屬未知。在缺乏具體事實之前,相關推論仍須審慎對待。
另外,警方以涉嫌干犯「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拘捕了「非常父母」曾先生及關小姐。不少人第一時間便主觀地下結論,認定曾先生及關小姐有或沒有虐待或忽略嬰兒Danny。不過,仍有幾個關鍵問題需要理清。
首先要問,為什麼香港要設立這條條例?翻查立法會文件。在2015年12月8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處理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討論「為虐兒個案的受害人提供的支援服務」。討論文件中的第5段指出「政府已訂立法例,保障兒童免受虐待。《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章)訂有條文,將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其所看管的兒童定為罪行」。這只是極為概括的理解,但已足以讓公眾掌握立法的核心目的——保護兒童。
回到《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章)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條文本身,涉及幾個關鍵問題。曾先生及關小姐是否16歲以上?是的,警方公布二人分別43歲及39歲。Danny是否不足16歲?是的,是個嬰孩。曾先生及關小姐是否對Danny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父母對子女負有照顧責任,DNA檢驗結果證明他們是Danny的父母,所以他們有責任照顧Danny。
至於,有沒有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Danny?有沒有相當可能導致Danny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有沒有為Danny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他們是否故意這樣做?對於上述所有問題,目前社會並無確切資訊。在事實未明之前,武斷主觀地作出判斷,是不恰當亦不負責任的。不過,當有確實證據時,相關人士亦不能逃避責任。
目前唯一可以確定的是,Danny現時已獲得照顧。若只是以「吃花生」的心態看待,無助於釐清相關人士的責任。Danny不再是個胚胎,而是個活生生的人,更不是一件用來滿足任何人的工具。社會重視保護兒童權益,未來如何更好保障類似Danny這類兒童的權益,才是社會真正應該關注的話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