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後通知開會及召開業主大會的時間。合安解釋原因包括未能於法定時限核實業主簽署的真確性,亦難以尋覓可容納至少1000人的合適場地。法庭今日(2日)頒布書面判決,裁定土地審裁處並無相關司法管轄權,駁回合安申請,但不作訟費命令。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查詢表示,得悉合安管理有限公司自獲委任作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管理人後,一直依法履行職責。今次合安申請延期召開業主大會,主要是因為需要更多時間為召開會議做大量準備工作,因此向土地審裁處尋求協助延期舉行會議。
民政事務總署稱,留意到土地審裁處下午頒下判詞,裁定其無司法管轄權延長《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有關召開及舉行業主大會的時限。判詞亦指出,就合安的申請,業主之中既有支持者,亦有反對者。土地審裁處認為雙方各自有實際及正當的關注,各方所提出的理由均具相當分量,不能一概抹煞。法庭同時確認,在宏福苑的特別情況下,要發出會議通知書及舉行會議實在遇到一定難處,並讚賞合安及民政事務總署在有關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今次裁決涉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詮釋,會研究有關判詞。管理人合安會繼續竭盡所能,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促成召開業主大會。民政事務總署會繼續向合安提供適切的協助。
編輯:言淡
關鍵詞:宏福苑善後合安業主大會民政事務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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