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近日,深圳光明區一名女子在公交站台勸阻一名男子吸煙事件引發網絡關注。深圳衞健委曾發文稱二手煙就是最流氓的「三無產品」:無證上崗(從煙被點燃的那一刻起,二手煙就是在違規排放);無安全保障(二手煙有7000多種化學物質,69種致癌物);無法退貨(我吸進去了還不能還給TA)。在實際生活中,市民是否有權勸阻吸煙者在禁煙區域吸煙?有什麼渠道進行投訴?深圳禁止吸煙的場所範圍有哪些?一文了解《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控煙條例》)相關內容,一齊減少煙草煙霧對市民的危害!
在2019年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2019年修訂)政策解讀明確提到,深圳作為粵港澳大灣區中四大中心城市之一,控煙工作要以更高的標準對標香港、澳門,並與國際接軌。2019年《控煙條例》的修改,適度擴大了禁止吸煙的場所範圍,增加了區政府控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調整了對個人的處罰,以及調整了對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的處罰等等。
控煙場所有哪些?
第八條 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下列室外場所禁止吸煙:
(一)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者活動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主要為孕婦、兒童提供服務的公園、醫療衞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四)第三項規定以外的醫療衞生機構、文博單位、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非吸煙點的其他室外區域;
(五)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外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六)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範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
(七)本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場所行人出入口外側的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和室外購票區域;
(八)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煙場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九條 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設置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室外區域;
(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
(五)配置煙灰缸等盛放煙灰的器具,並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市民是否有權勸阻在禁煙區吸煙?
第十一條 在禁止吸煙的經營場所內吸煙,因不聽勸阻而被要求其離開該場所的,不得向經營者索回已經花銷的費用;已經接受服務但是未付費的,不得拒絕付費。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煙職責,並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對被投訴的禁止吸煙場所進行調查、核實。
如何投訴?
市人民政府設立12345公開電話為全市統一的控煙投訴電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的,應當受理。對實名投訴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此外,深圳亦有「別抽啦」投訴小程序。方便市民掃碼「一鍵投訴」違法吸煙現象,也方便控煙志願者受理、接單、到場所督導、反饋處理結果。
違規人員有何法律責任?
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衞生健康主管部門、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並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有阻礙執法等情形的,處五百元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視頻來源:深圳衞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