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李千尋)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昨日舉行第五場聽證會,共傳召7名宏福苑居民作供,當中包括捨身救人、最終不幸遇難婦人葉白瑞蓮的丈夫葉家駒。有居民憶述火災當日最初未察覺火勢嚴重,正是有賴葉太及時提醒才可及時撤離,感嘆這樣善良的人遭遇不幸,希望委員會能釐清真相,還葉太及其他居民一個公道。另有居民通過聽證會,得知殉職消防員何偉豪是在接獲其父母求助電話後趕赴火場,形容當人人從火場中逃生之際,消防員逆行冒險進入火海救人,是「百分百真英雄」,彰顯人性光輝,衷心向他和一眾消防人員致敬。
宏泰閣居民葉家駒與太太葉白瑞蓮結婚40年,2003年搬入宏福苑。葉家駒昨日憶述,火災當日太太率先察覺煙味,並着他下樓查看。他步出宏泰閣後,已見宏昌閣後方起火,火舌蔓延迅速,花叢、大樹及棚網均受波及,火勢更有向宏泰閣逼近之勢,地面短時間內已成一片火海。
葉太逐家拍門提鄰居走
葉家駒隨即致電太太,指火勢已蔓延至宏泰閣,着太太先返回單位,並用濕毛巾封住門縫,留在室內等待救援。通話期間電話傳來雜音,其後再無回應。
他表示,事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太太在火災中曾捨身救人,逐家拍門提醒鄰居撤離。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杜淦堃詢問葉家駒是否希望詳述由他親自提供有關太太救人經過的證詞,葉家駒只簡單回答說:「太太的舉動很簡單、好普通,相信當日亦有其他街坊這樣做。」
葉家駒的鄰居、同住宏泰閣的林燕明亦有出庭作供。她憶述,火災時先聽到走廊嘈雜,遂開門查看,見葉太正在通電話。其間葉太提醒她宏昌閣發生火警,火勢大、濃煙重,着她盡快返回單位關好窗戶。由於窗外視野被竹棚和棚網遮擋,只隱約聞到煙味,林燕明坦言當時仍未意識到情況嚴重。
不久,葉太又提醒她準備收拾物品準備撤離,於是林燕明帶同狗隻離開單位,她說:「下樓時仍半信半疑,因為沒聞到濃烈煙味,更沒聽到火警鐘聲。」直至抵達地下大堂並推開大門,她才看見宏昌閣火勢嚴重,煙霧瀰漫,連花草亦着火。林燕明在庭上一度哽咽,強調要借此機會感謝葉太及其家人,「葉太是一個這麼善良、這麼好的人,不應該最後遭遇這樣的不幸。我希望能夠盡早查明真相,還葉太及其他街坊一個公道。」
子:難想像父母當時彷徨無助
宏志閣居民蘇曉峯表示,其父母居於宏昌閣2701室,他們在此次大火中不幸離世。事發當日下午,他接到母親來電指發生火警,將與父親一同下樓,其後母親再度來電說「今次死喇」,之後便再也聽不到聲音,「一直叫她都聽不到。」他提到,聽證會首日曾播放父母的報警錄音,形容難以想像父母當時的彷徨與無助,「他們已經好叻好勇敢。」
蘇曉峯在聽證會期間得知殉職消防員何偉豪是在接獲其父母求助電話後趕赴火場,「當所有人逃離火場的時候,消防前線是衝入火場,只為拯救生命。他們在我心目中,是百分百真英雄。我好想多謝他們,請允許我講一句對不起,請何偉豪的家人好好保重。」
他又指,宏福苑大火發生四個月以來,是他人生中最艱難、痛苦的日子,幸得親友鼓勵與安慰,情緒方能稍為紓緩。「衷心感謝幫助過我們的人士,無論是在金錢、物資還是心靈上支援我們的朋友。」
關8廈消防總掣 管理處無出示「掛牌」文件
宏福苑消防承辦商「宏泰」昨日亦派員出席聽證會作供,透露大火前一周知悉8座大廈的消防系統總掣都被關閉,但管理處未能出示「掛牌」文件。有份參與該屋苑年檢的電工黃健華確認大火前一周,另一電工李俊賢在多個群組傳訊息稱宏福苑「消防泵被關」,他同日由管理處得知,因水缸維修,關閉8幢大廈消防系統總掣。黃健華同意對這情況感到詫異,但管理處稱總掣由另一承辦商關閉,因此沒有再追問。
居民料只停兩周 未想過停半年
聽證會上亦展示一則由宏福苑管理處及法團發出的聯合通告,寫有另一消防承辦商「中華發展」的資料,列明去年4月7日至20日會關閉大廈消防栓及喉轆。宏泰閣居民羅德沛供稱只收過通告一次,當時以為只暫停14天,已覺得很大問題,沒有想過會停達半年。
宏志閣居民蘇曉峯作供指,在大維修早期已關注發泡膠封窗的火警風險,曾於2024年9月兩次致電消防處查詢,工作人員回覆指,處方並無條文專門規管封窗安排,並建議向屋宇署作進一步查詢。
展城館火警鐘誤鳴 反映警鐘重要
聽證會昨晨小休期間展城館的火警鐘誤鳴,在場人士疏散。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疏散至會場外,大約12時06分,聽證會重新展開。陸啟康感嘆今次事件充分反映警鐘的重要性,又相信在場人士應該都很感慨,假如宏福苑當日火警鐘有響:「咁就好」,「(響警鐘)見到消防很快就來到,好好畀我們反省今次這件事。」
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昨晚公布,邀請公眾人士及團體今日(31日)起至4月14日,就大型樓宇維修工程(不限於大埔宏福苑)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角色衝突、不當的合謀串連等系統性問題,及有關工程有否涉貪圍標、違規招標的問題,通過網上、傳真或郵寄方式提供資料及意見。
委員會接受以匿名方式提交的資料,以方便知情人士提供資料。惟匿名人士提交的資料必須附有具體細節及/或實質證據,例如招標文件、合約、會議紀錄、通訊截圖或其他佐證。
(來源:香港文匯報A08:要聞 2026/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