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環球網援引台灣「中央社」12月24日報道,台灣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少年兒童性影像,台灣「高等法院」11月底二審依「個資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4年。台「高等檢察署」(簡稱「高檢署」)24日提起上訴,認為黃子佼對於少年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侵害甚巨,不宜宣告緩刑。
據報道,台「高檢署」24日稱,就黃子佼案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對於少年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侵害甚巨,不宜宣告緩刑。二審判決僅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完畢,即予以緩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
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少年及兒童性影像案,一審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8個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其1年6個月,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
此外,二審11月底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為黃子佼無故持有37名少年兒童共2341個性影像,另無從確認10名少年兒童共503個性影像是否為少兒本人所拍攝及不知其被拍時的年齡,無法就此部分對黃子佼論罪,因此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編輯:西音
關鍵詞:藝人黃子佼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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