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葛婷)8人涉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爆炸案,以及計劃在將軍澳引爆一個20公斤的「墓碑」形炸彈,案件經160日審訊後,當中3人於今年9月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還押至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陳仲衡形容本案案情嚴重,屬同類罪行最嚴重,當中3名被告的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除針對警員,亦罔顧周遭街坊安全。首被告何卓為屬領導者角色,毫無悔意,判囚18年,次被告李嘉濱和第四被告張家俊同屬核心角色,且無悔意,同判囚16年8個月。
法官陳仲衡在判刑時指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最高刑期是監禁20年,本案在同類罪行中屬於最嚴重,對公眾及警方的人身安全構成巨大危險,因此判刑須具阻嚇性和反映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
陳官譴責3名被告的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而且長時間犯案,先後犯下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案及港鐵羅湖站月台爆炸案,再策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裝有20公斤「閃粉」的炸彈,其犯罪行為可謂「食髓知味、變本加厲」。
法官指無悔意有重犯風險
陳官認同心理報告所指,首被告何卓為從被捕至今5年來一直毫無悔意,報告指其所謂的「悔意」源於未能脫罪,而非犯案對社會造成的恐慌和傷害,其守法意識薄弱,對公眾安全的潛在威脅不容忽視,法庭須正視其重犯風險。
報告亦指出,次被告李嘉濱仍堅稱涉案炸彈只會產生煙霧,不會產生爆炸及大範圍燃燒;第四被告張家俊則繼續堅稱事件與自己無關。陳官認為次被告的悔意有限及「流於表面」,第四被告更是與首被告一樣「毫無悔意」。
對於首被告何卓為,陳官形容他在案中屬領導者角色,是案中主腦,心理報告顯示他毫無悔意、重犯機會高,故以監禁18年作量刑起點,並無任何減刑理由;另外,何於2019年刑毀罪成,當時獲判緩刑,因他在緩刑期間犯下本案,違反緩刑令,須額外再服刑6日。至於本案次被告李嘉濱和第四被告張家俊,兩人在案中同為核心角色,且無悔意,故以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鑑於兩人屬初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給予酌情減刑4個月,最終判兩人監禁16年8個月。
陳官續指,策劃在將軍澳引爆的炸彈威力巨大,被告犯案除針對警員,決心將警員置於死地外,亦罔顧周遭街坊的安全,可謂「視人命如草芥」。3名被告由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開始,「一而再、再而三」計劃放置土製炸彈,計劃在將軍澳放置炸彈的目的更是要造成傷亡,其炸彈設計作「殺人之用」,具有足夠殺傷力及足以令附近警員「無一倖免」,其犯罪行為「實在是一次比一次嚴重」。
本案原有8名被告,依次為自僱人士何卓為(41歲)、裝修工李嘉濱(30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2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5歲)、文員楊怡斯(33歲)、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張琸淇(29歲)、浸大學生何培欣(23歲)及測量員周皓文(25歲)。涉及的案發時段則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之間。
案中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獲2男7女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不過,7人面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當中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以8比1大比數裁定罪成,餘下4人則獲一致或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八被告周晧文被控的唯一「企圖製造炸藥」罪名,陪審團亦一致裁定他罪脫。
另外,次被告李嘉濱單獨面對的另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即謊報地址,同被一致裁定罪脫。
現場有如炸藥展 「撒旦之母」「火箭糖」都有
案中警方分別在首被告何卓為及次被告李嘉濱租用的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單位,檢獲大量炸藥和可製成炸藥的原材料,當中包括31克恐怖分子常用、有「撒旦的母親」之稱的TATP高性能炸藥,另有爆炸品「閃粉」及「火箭糖」,和超過1噸重的硝酸鉀、逾100公斤鋁粉、逾92公斤鎂粉、逾57公斤硝酸銨、逾57公斤氯酸鈉、逾324公斤氧化鐵粉、逾284公斤氨基磺酸、逾3公斤硫磺、逾50公斤鐵粉及大量電子火柴等,全部共重近2噸。
此外,在次被告李嘉濱的住所亦檢獲「水喉通炸彈」和遙控引爆裝置;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住所及公司,則檢獲重500克的氯酸鈉,另有電路板和遙控引爆裝置。
翻查資料,爆炸品「火箭糖」(Rocket candy)會產生大量煙霧和高溫火焰,溫度可達攝氏1,000度,其主要由硝酸鉀及糖混合而成;「閃粉」(Flash powder)則是一種自製炸藥,其燃燒溫度高,破壞性強,主要由硝酸鉀和鋁粉混合而成;TATP高性能炸藥主要由丙酮、含氧水和硫、鹽酸或硝酸混合而成;高性能炸藥硝油炸彈(ANFO)則主要由硝酸鉀及汽油混合而成。
另外軍事級的鋁熱彈,主要由鋁與氧化鐵混合而成。以上足見各被告積存的化學品可製造大量不同爆炸品和炸藥。
策劃再炸將軍澳 及時偵破免傷亡
本案是律政司第二宗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的案件,原定審期75日,最終審至第160日才由9人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4天後,於今年9月4日達成裁決。本案涉及2020年1月27日的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所爆炸案、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月台爆炸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各被告亦策劃於同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引爆一個20公斤的「墓碑」形炸彈,若非警方及時瓦解該團夥,定必造成大量無差別死傷。
曾於涉案單位測試炸藥
早前控方案情指,首被告何卓為租用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單位用作測試及擺放爆炸品,單位曾進行「煮」及測試炸藥。警方在單位內發現TATP、「閃粉」、「火箭糖」爆炸品及大量炸藥原材料。其3部手機內有涉案Telegram訊息,他曾於群組發送購買硫磺的相片,亦有參與涉爆炸品計劃的討論。閉路電視顯示各罪成被告曾進出其單位,他又運送爆炸品至楓樹街公廁,監視警員目擊他與其他罪成被告於巴域街會面。何並在2020年3月6日購買可用作炸藥黏合劑的硫磺,亦計劃於同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的爆炸案中運輸炸彈或當哨兵。
次被告李嘉濱,則租用宏創方1008室擺放大量爆炸品原材料,警方在單位內檢獲「火箭糖」及近2噸炸藥原材料;其手機顯示他透過WeChat向內地公司購買化學品原材料。閉路電視顯示他從1008室搬行李箱至503室,該行李箱藏有大量爆炸品,並在503室測試爆炸品引發冒煙驚動保安。
閉路電視亦拍攝到他曾進出明愛醫院男廁,監視警員目擊他到將軍澳「踩線」。其Telegram賬戶亦有參與涉爆炸品計劃的討論。其手機內發現爆炸品測試及改裝滅火筒片段,另有炸彈相片。其在西環梅芳街的住所亦檢獲「水喉通炸彈」。
至於第四被告張家俊,閉路電視顯示他多次進出宏創方503室,他負責設計及製作3宗爆炸事件中所用的炸彈遙控引爆裝置,在他的電腦內發現教人如何製造炸彈的「即興彈藥手冊」以及3D「祭壇」炸彈設計圖。他的車輛、辦公室均被搜出與爆炸品相關的物件,例如電路板裝置、電子火柴等。當中在其公司搜出的電路板,與羅湖爆炸案的電路板是同一來源。張亦編寫遙控裝置的編程,在Telegram設立聊天機械人向爆炸裝置發出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