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西省大同市陽高縣融媒體中心官方微信號「和陽高」消息,3月28日,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併當庭宣判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原告席某某(男方)與被告吳某某(女方)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交往期間,男方給付女方鑽戒1枚。2023年5月1日,雙方訂婚。訂婚當日,男方通過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給付女方彩禮款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1枚。
另查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將彩禮款10萬元和2枚戒指退還至婚介服務部。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於當日通知席某某母親鄭某某取回上述財物,但其拒絕領取,仍堅持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款10萬元及2枚戒指應認定為彩禮範疇。女方已於立案前將該彩禮退還至婚介服務部,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通知男方母親領取該彩禮但其拒絕領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後再次告知,男方母親仍拒絕領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還上述彩禮且通知其領取的情況下,仍堅持通過訴訟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請求已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關於男方主張返還包括訂婚宴花費1644元在內的日常多次多筆花費9977.8元的訴求,女方對給付金額及花費有異議,法院認為上述款項屬維繫、增進雙方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於彩禮範疇,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席某某、鄭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前消息:男方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據山西省大同市陽高縣融媒體中心官方微信號「和陽高」2023年12月25日消息,12月25日,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強姦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某婚介所介紹認識。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在陽高縣某小區的房屋內,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被害人於當晚打電話報警。經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於5月5日對被告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強姦罪,向陽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案件涉及個人隱私,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構成強姦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經相關部門查證,被告人與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雙方的訂婚行為屬於民間習俗,不是法定登記結婚。此前網絡傳播的「騙婚」「以告強姦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係後第4天,女孩控告強姦」「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係」「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傳言,均系不實信息。請大家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環境,尊重個人隱私,維護公民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