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 記者 王俊傑)今日(3月13日),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連續第六日加會,討論《條例草案》。有議員留意到,113條定罪門檻過高,難以保護處理或協助國安案件的人士免受滋擾。
經民聯盧偉國指,113條c需要當事人「事實上」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提升檢控難度,建議條文由「b及c」改為「b或c」。民建聯陳克勤也不點名提到黃毓民「掟杯案」,稱被告當時形容時任特首表現淡定而成功脫罪,形容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或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見慣大場面」,要造成二人驚恐較為困難,變相令定罪門檻過高。
鄧炳強指,「每個人把尺唔同,可能有啲人把尺特別低,講句話大聲啲都會驚到死」,因此,113條b訂明要合乎常理,再配合c要求當事人感到驚恐,才能符合立法原意。他舉例指,如果回到2019年,有人向他說話,他不會驚,但有人致電其家人的辦公地點,情況就會明顯不同,重申法例要講求公道和合理性。
工聯會吳秋北認為,條例有太多前設,較難入罪,希望當局設立兩級制,為純粹侮辱的行為,制定較輕的罪行,鄧炳強表示會考慮議員的意見。
亦有議員批評條文冗長。建測規園界謝偉銓指,既然當局要用盡一切辦法保護處理或協助國安案件的人士,認為d提到「過程中」是多餘,收窄檢控範圍,建議當局改為有份參與,就受到條例保障。林定國強調,條例並非收窄,而是擴闊檢控門檻,如果一併審視英文版內容,就會發現,無論是準備、正在或完成檢控,都會包含在內,是「全覆蓋」的寫法。
另一方面,有議員擔心條文沒有域外效力,影響執法效果。民建聯黃英豪反映,許多騷擾是使用境外註冊的電話卡,詢問當局如何處理這類特殊情況。選委會簡慧敏也質疑,政府未有為113條賦予與112條涉及起底的罪行同樣的域外效力,難以理解兩者為何出現差異。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回應指,披露行為較大機會在外國出現,相反,要造成實際騷擾,當事人感到驚惡,始終會有相當一部分的行為在香港發生,不需要域外效力。
至於境外註冊的電話卡,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表示,如果有人以跨境訊息發送給香港指明人士或協助者,其間有部分犯罪行為在香港發生,香港法院就會有司法管轄權。鄧炳強解釋,關鍵並非電話卡註冊的地點,而是犯罪行為是否在香港發生,當局就有能力追查。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補充指,使用外國卡在香港發訊息,都會使用香港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