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周傾芫 報道)立法會今日(9日)一連四場會議,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判決最關心「犯罪意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是否犯罪意圖」不是由被告本人決定,而是依據事實情況,求證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其違反法律,以及有無適當的辯護理由。立法會議員、執業律師簡慧敏提示,「證明意圖是控方的責任,無需過分擔心自證。」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感謝簡慧敏釐清這一細節。
惟草案列明,若對他人或特區做出暴力行為,則「被告無需證明意圖」這一點則不適用了,因已必定觸犯法律。法律顧問陳以詩以某極端案例對「犯罪意圖」進行解釋,「例如某人發布文章,表達香港司法完全腐敗,所有審理的案子都是錯的,那這時我們就要看他是否有改善香港司法的建議,以及所陳述的內容是否基於客觀的事實基礎,來判斷其有無犯罪意圖。」
絕不阻止對政府表達反對意見
經民聯議員林健鋒關注「煽動意圖」的條文下,若有人表達反對政府的意見,包括強烈批評政府表現、要求修訂法例、告發政府部門等,會否觸犯法例。林定國回應指,「我要斬釘截鐵地表明,條例絕對不阻礙任何人表達對政府政策的反對意見,即使反對意見有多激烈都沒有問題,重點要看提出意見的動機,若動機為香港好,歡迎任何人提出不同的聲音,但若有關目的是挑動他人仇恨、破壞政府、國家等,就另作別論。」
市民仍持《蘋果日報》或違法
選委界議員管浩鳴關注市民若在家中管有煽動刊物的情況,舉例指若家中存放《蘋果日報》會否違法。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指,管有煽動刊物要視乎是否符合免責辯護。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一般而言,當法例通過後市民仍然管有煽動刊物就屬違法,指相關刊物何時印製並不重要,但提到若有關刊物已放置在家中很久,市民已忘卻自己管有相關刊物,目的並非煽動,可視為合理辯解。
梁文豐再舉例,如果一名居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拿到一份資料,後得知是國家機密,應立即交給警方。「如果隨便扔在大街上,就觸犯『放棄管有』罪。」
律師倘非接受諮詢但不披露有人擬叛亂屬犯法
在「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中,列明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影響。林定國舉例,若有人向律師諮詢組織軍隊推翻特區或中國會否犯法,整個諮詢過程內容需要保密,律師不向外披露,不會觸犯法例。但又指,若有人並非諮詢,例如以朋友身份向一名律師透露自己即將叛亂,該律師如若不作披露就屬犯法,不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
鄧炳強提示,「國際組織」、「境外勢力」屬中性詞語,不帶負面色彩,也不會因為被定義為「國際組織」或「境外勢力」,就觸犯了草案的罪行,因為要配合其他犯罪行為。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香港23條立法「不怕貨比貨」,稱英國相關法律的定義十分寬泛簡單,僅陳述為「為了保護英國的安全」,相較之下,香港的立法定義清晰精確。就「竊取國家機密」罪行,香港立法的最高刑期為5年,英國則為「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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