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立法會時任議員林卓廷於2019年及2020年期間,3次公開披露廉政公署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消息,林其後被法庭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但林於本月8日獲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律政司不服,今(7日)在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控辯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暫委法官游德康聽取陳詞後,押後7日內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廉署調查須「密密實實」,廉署調查時會聯絡許多人士,若被調查者向公眾稱「唔知廉署調查乜,但廉署調查緊佢」。若基於法官之裁決,將影響廉署調查「密密實實」不能受保障。另又爭議官引立法原意裁決時,錯誤理解「一般調查」為不涉一般罪行。
正涉「初選案」被還押的林卓廷,早前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編輯:言淡
關鍵詞:林卓廷披露調查人律政司終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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