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子京)香港記者協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向保安局提交意見書,聲稱「國家秘密」定義模糊,憂傳媒或因擔心違反法例而減少報道云云。本港法律界表示,即使是在歐美先進國家,都不會清楚界定「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批評記協的意見是「過分要求」。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表示,即使是在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也不會在法律條文中清晰列明所有範圍,因為大家根本無法預測未來,如現時需要保密的事項,在十年後未必需要再保密,所以無法要求政府事先列明所有涉及秘密的範疇。
他說,即使歐美先進國家,都不會清楚界定何謂「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批評記協的意見是「過份要求」。
對記協聲稱傳媒不時收到政府內部「放風」,例如政府人事變動、行會決定等,他說,若記者是通過「買情報」和「線人」獲取秘密資訊,便要小心,因為他們是透過非法途徑而取得。另一種情況是即使是透過合法途徑獲取資訊,媒體亦要考慮是否會牽涉到國家重大決策。
「當外國媒體在不知道可否報道時,特別是牽涉重要刑事時,也要小心看清楚法律條文、判例,並諮詢律師的意見。」他說,「例如有外國報章為了博眼球,在明知揭露名人的私穩會被告上法庭的情況下,仍堅持要報道的話,便要自行承擔風險。」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今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國家安全主權凌駕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安全屬於公眾利益,損害國安的事不屬於公眾利益。世界上沒有公眾利益傷害國家安全的先例,難成竊密辯解理由。
傅健慈不同意加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指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在法理上不成立;指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不會重疊,否則是自我矛盾。
傅健慈強調,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新聞工作者需要恪守新聞工作者專業守則,他們有責任維持最高的專業及操守標準,新聞工作者即使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亦不應侵擾他人的悲哀和不幸,更不應因為廣告或其他考慮而扭曲或壓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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