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委員會今日(30日)召開聯席會議,由特區政府向議員簡介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的諮詢文件內容。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開場發言時表示,今次立法有四個「必須」。
林定國指,四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第一是必須按照香港實際情況並借鑒外國經驗制定前瞻性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是必須盡早完成憲制責任;第三是必須同時準備落實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要求,要全面準備履行責任、強化執法力量、加強執法工作;第四是必須按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標準,保障人權自由及堅持法治原則。
林定國表示,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已經列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強調權利、自由並非絕對,為保障國家安全要有一定限制,不能違背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他強調,今次建議的罪行是按一般刑事法原則,要證明涉事人的意圖,絕不會影響一般生活,市民不用擔心會誤墮法網。
林定國提到,香港國安法列明的拘留條文,適用所有危害國安的情況,換言之,23條立法的拘留規定與香港國安法一致。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准予保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簡介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時提到,香港經歷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帶來難以忍受的經歷,當時後果難以承受,大家歷歷在目。他表示敵對勢力仍虎視眈眈,外國情報機構不斷稱要針對中國,特區必須立法面對威脅。他表示,需要盡快立法、盡快完善制度,認為社會有強烈意識,盡快堵塞國安風險,如今大約有1個月諮詢期,要盡快履行憲制責任。
鄧炳強表示,會引入叛亂罪,處理暴動行為、武裝衝突;明確定義國家秘密,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罪行在外國都有類似法例;新增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安行為;新增境外干預罪,避免有人與外國聯手干預中央及特區事務。鄧炳強提到,《社團條例》禁止社團運作機制僅限於社團,而沒有包含合作社、法團等組織,建議條例擴大涵蓋範圍。
被問到涉嫌觸犯23條罪行的疑犯拘留規定,會否與香港國安法一致,林定國回應指,國安法列明的條文適用所有危害國安的情況。鄧炳強表示,23條立法會考慮外國法律,惟不會全盤搬來香港,若有香港管用的措施,即使外國沒有的,香港都會採納。他又說,國安法案件複雜,需要更多時間搜證,會檢視保釋期會否需要延長,舉例指英國可額外拘留14天,新加坡可拘留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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