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敏康
香港國安法從出台實施開始就遭西方國家的無理質疑和批評。內地與香港也時常有評論文章駁斥西方國家的「虛偽」、「雙重標準」或「干涉中國內政」,這當然在一定程度上回擊了西方國家對香港國安法的抹黑以及對香港的打壓。但是,筆者認為最好的回擊方法應該是通過比較香港國安法與西方國安法律的具體內容。
通過比較,大體可以提出三個基本觀點:第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不是香港獨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尤其是西方國家都有,一些國家的立法數量更令人驚訝;第二,世界各地的國安法律內容大同小異,個別西方國家(如英美)的相關法律更為嚴苛,無視人權保障。第三,當西方國家用自己的法治環境來為自己的嚴苛條文辯護時,卻忽略了香港的法治指數排名不比他們低。
為此,筆者打算將香港國安法的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與西方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以揭示香港國安法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本篇注重實體條文比較。
普通法地區條文涵蓋面更廣
香港國安法的實體規定,主要是指四個罪名的規定,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比較西方國家的國安法律條文,可以看出他們的規定與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大同小異。
普通法地區一般沒有單獨的分裂國家罪罪名,但這也不是說他們不禁止一些類似分裂國家的行為。相反,他們的叛國罪和叛逆性質的罪行已經足以寬泛涵蓋分裂國家罪行。這也就表明,分裂國家罪是一個根據香港特殊情況的表述,並非標新立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了「背叛國家罪」,即西方國家的叛國罪。香港基本法第23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說明了叛國行為可由香港可以通過23條立法自行規定。
西方國家通常也是用叛國罪來替代「顛覆國家政權罪」。當然,也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類似罪名,如《加拿大信息獲取法》(Canadian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中有個詞條如下:「顛覆或敵對行為」(subversive or hostile activities),主要包括間諜、破壞、針對政府的武力、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
在英國,《英國安全服務法》(The UK Security Service Act)沒有「顛覆」這個詞,通常是指「意圖採用政治、工業或暴力手段推翻或破壞議會民主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也有「鼓吹推翻政府罪」:(一)任何人明知或故意鼓吹、教唆、建議、教導使用武力或暴力、或殺害政府官員手段推翻或破壞美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責任、必要性、可行性或正當性。(二)任何人,意圖導致推翻或破壞政府,通過印製、出版、編輯、發行、傳播、出售或公開展示任何寫作或印刷品來鼓吹、建議、教導以武力、暴力或試圖使用武力、暴力等推翻或破壞美國政府的責任、必要性、可行性或正當性。(三)任何人組織或幫助或試圖組織任何教導、鼓吹、鼓勵使用武力、暴力推翻或破壞政府的社團、團體、或一群人,或成為其中一分子,或與其合作。犯罪後果是罰款、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或兩者合併處理,並在被定罪後五年內剝奪政府官員的資格。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拿美國的「鼓吹推翻政府罪」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兩者具有高度相似性,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基於政治考慮抹黑攻擊香港
關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西方國安法雖然沒有這樣的罪名,但同樣有這方面的內容規定。例如,《英國國安法》(2023)第13條規定了「外國干預罪」;美國的《羅甘法》(Logan Act)也規定相似罪名:任何美國人與任何外國政府通信或交往而影響外國政府涉及與美國的爭端解決措施或行為,或挫敗美國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澳洲刑法也有關於外國干預、資助外國情報機構或被外國情報機構資助等罪行。
至於恐怖犯罪,那更是具有普遍性和相似性。限於篇幅,筆者不打算進一步展開。
從以上四個罪名的初步比較可以得出初步結論:西方國家抹黑攻擊香港國安法,往往是基於政治考慮,缺乏確實的證據。進而言之,雖然香港國安法在罪名規定方面存在不同,但這並不能說這部國安法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正當的。
(作者為香港教育大學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來源:大公報A12:評論 2023/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