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慈雲山慈正邨發生疑因噪音滋擾而釀成的命案。分住樓上及樓下的獨居男女長者,互相指責及投訴對方製造噪音,你來我往不妥協,以致矛盾不斷升級,更令鄰舍也受噪音所累。前日,兩人再因噪音問題起爭執,住樓上的八旬老婦向保安員投訴後,被發現頭部重創倒卧走廊血泊中,送院證實不治,六旬男鄰居則在家中用電線吊頸死亡。警方在現場檢獲染血斧頭等證物,不排除男鄰居用斧頭襲擊老婦後再自尋短見,案件列作謀殺和自殺案。
現場為慈正邨正旭樓,兩名死者分別為姓譚(85歲)老婦和姓周(66歲)男子。譚居住15樓一單位,周住下層同一單位。據悉,兩人都獨居在各自單位,過往曾因噪音問題長期鬧矛盾,譚婦被指不時搬動傢俬在樓板製造噪音,周翁則被投訴用硬物撞擊天花板。雙方因噪音問題已向管理處互相投訴對方逾10次,管理處曾介入勸喻和調解,但最終兩人仍未能化解積怨。
男鄰居疑斧殺八旬婦再返家上吊
前日下午約1時,周又因噪音問題跑到樓上與譚婦爭執。其後,譚到樓下大堂向當值保安員投訴被周滋擾。至下午約4時,大廈保安員巡樓期間,在15樓走廊發現譚頭部及頸部多處受傷倒臥血泊中,地上及牆身遺下大量血漬,約兩米外牆邊有一把染血斧頭,大驚下立即報警。譚婦被送往廣華醫院救治,至下午4時46分證實不治。
警方封鎖現場調查,得知女死者事前與周因噪音問題發生爭執,且兩人過往更有積怨,遂於下午5時30分到周的單位調查,赫然發現他已用電拖板的電線吊頸,立即將他解下急救及送院,但延至傍晚6時42分證實死亡。
鄰居:三更半夜曾傳來「篤篤」聲
有鄰居指,不知道男女事主有積怨,但曾在三更半夜聽見樓上傳來間歇性的「篤篤」聲,惟不知由哪一個單位傳來,其丈夫曾向保安投訴。
黃大仙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劉嘉豪昨日表示,初步檢驗證實,女死者右邊後腦共有6條約10厘米長的切割傷口,頸部中央位置有3條約10厘米長傷口,左上臂亦有擦傷。男死者頸部有勒痕,相信是吊頸造成。兩人的死因須進一步剖驗確定。
調查顯示,兩名死者均無精神病紀錄,在男死者家中發現一件染血上衣,其身穿的褲子和鞋子亦有血漬,加上現場檢獲的一把斧頭,不排除與女事主的死亡有關。
由於兩人過往都曾向大廈保安投訴對方製造噪音,警方將進一步調查案件與投訴噪音積怨的關連。警方呼籲任何人如目睹案件發生或有資料提供,請致電3661 6185或3661 6177與調查人員聯絡。
屋邨辦事處去年底曾接投訴
房屋署昨日回覆香港文匯報記者查詢時證實,屋邨辦事處在去年底首次接獲有關住戶反映噪音問題,主要涉及一般家居聲響,辦事處立即採取跟進,在樓層張貼通告,提醒居民避免造成噪音滋擾,又加派早、中、夜三更保安員巡查兩個樓層,惟一直無發現噪音滋擾情況。屋邨辦事處曾勸喻有關住戶勿作出滋擾行為,亦曾建議兩戶授權署方轉介個案予社會福利署尋求協助,惜未獲住戶應允。
今年間,兩名住戶曾偶爾向大堂的當值保安員報稱遭對方噪音滋擾,房屋署職員每次都有跟進。涉事兩戶及鄰近住戶均沒有因噪音問題而提出調遷要求。署方對命案的發生表示難過,會全力配合警方調查。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造成噪音滋擾」是「屋邨管理扣分制」下的不當行為,證實初次違規的住戶會被書面警告,重複干犯則會被扣5分,累計被扣達16分可被終止租約。房委會亦於今年5月通過「造成噪音滋擾」被扣的分數,會由5分增加至7分,於2023年年底生效。
專家之言:議員倡設大廈管理局 安排調解員處理
住宅噪音問題相信困擾不少市民,即使《噪音管制條例》明確列出違者可被檢控,但刑事訴訟過程手續繁瑣,或需經過漫長的時間。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表示,由於其複雜性,現實中較少市民選擇循民事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若程序過於複雜導致檢控困難,有人就會肆無忌憚,重覆進行噪音滋擾。她建議政府成立大廈管理局,安排調解員為受影響住戶解決糾紛,或參考新加坡做法,設立小型仲裁法院專門解決滋擾行為,節省市民訴訟所浪費的金錢和時間。
江玉歡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公屋居民遇到住宅噪音問題時,多數選擇向房屋署投訴,再按「屋邨管理扣分制」進行扣分處理;居屋或私人樓宇居民則普遍向大廈管理處、環保署投訴,或報警求助。但大部分情況下都是警察登樓規勸了事,如市民經常製造噪音,警方難以每次向涉事單位發出告票。
根據大廈公契,若住宅噪音問題持續未有改善,市民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或賠償,但江玉歡認為依循法律途徑處理問題相對複雜,故建議政府設立「大廈管理局」,為受噪音滋擾的住戶提供簡易程序解決問題,安排調解員處理相關糾紛,而不需浪費時間和金錢「打官司」。
建議設小型法院專門處理滋擾行為
江玉歡認為政府應參考新加坡做法,小型法院可就民眾發出噪音等滋擾行為,介入進行簡單仲裁,其間被告更不可聘請律師,必須親自交代事件因由,倘證據充分可被判處禁制令、罰款或親自道歉。「這種做法很聰明,既可簡化糾紛處理程序,也幫助市民擺平鄰居滋擾問題。」
話你知|住戶違噪音例可被罰款一萬
《噪音管制條例》第四及五條訂有條文,管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條例第四條為一般條文,管制在夜間(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從這類地方發出而令人煩擾的噪音。
條例第五條管制在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貿易、業務或冷氣機等噪音。法例條文由警方按主觀判斷有關噪音是否擾人來處理。
根據該條例所定,「住用處所」指全部或主要作居住用途,並且作為獨立住戶單位的任何處所,以及由酒店或公寓管理人租予客人的任何酒店或公寓部分。須注意的是,「住用處所」一詞適用於個別住宅或居住單位。根據條例,在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噪音(鄰里噪音),違者最高罰款一萬元。
(來源:香港文匯報A13:港聞 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