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一名24歲女子淪為「假冒官員」電騙集團同黨,訛騙是「特工」誘騙19歲女生到酒店禁錮,再設綁架騙局勒索女生家人2,000萬元贖金,於早前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年半。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女被告犯案並非被人威逼,而是「你情我願、貪圖快錢」。針對公眾的無良可恥的詐騙案件,法庭會採取較嚴厲及具阻嚇性的判刑,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而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嚴重,須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
被告胡詠心,被控於前年9月18日至21日在香港與名為劉健的人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詐騙女事主父親,即聲稱其女兒正被他們禁錮,及須支付港幣或人民幣2,000萬元贖金。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2021年從內地來港讀書,同年9月接到自稱公安的騙徒電話,指控她涉洗黑錢案,要求她配合調查,包括在視訊對話中全裸,訛騙用來比對其身體特徵,以證明她並非「疑犯」。女被告當時自稱「公安特工」兼「國際刑警」,將女生帶到酒店及不准她聯絡外界,及後有其他人向女生父親發送其裸照並勒索金錢。
在審訊期間,被告供稱自己同為電話騙案受害人,錯信騙徒及被威逼行事。惟法官表示,被告即使最初相信騙徒,後來亦理應有所察覺,但她一直沒有通知警方,其辯解實屬賊喊捉賊,認為被告是在自願及明知的情況下參與團夥協議詐騙金錢,遂裁定被告罪成。
法官昨日判刑表示,本案有多項加重刑責因素,包括連同被告在內、本案涉及的犯罪集團人數超過4人;詐騙計劃周詳、部署精密,當詐騙女事主不果,即以假綁架方式詐騙女事主父親;被告租用寫字樓,每天不斷致電聯絡受害者;向女事主出示虛假的國際刑警證件;女事主的裸體視頻遭人截圖,其父母又被通知女兒遭綁架,給他們帶來嚴重精神困擾。按「夥同犯罪原則」,不論主謀、同犯,刑責亦不會低。
法官斥貪圖快錢
對辯方求情稱,受害女生沒有遭恫嚇,其父親沒有實際損失,而被告入世未深, 在案中「遭人利用」,受到威嚇才參與其中。法官反駁,如非警方行動迅速,很快確認受害人身處地點,恐怕匪徒會得逞。雖然被告年輕,但她無論在警方調查階段,抑或庭上都不斷誤導警方及法庭, 毫無悔意,故難以接受她重犯可能性低的說法,並認為被告是在你情我願、貪圖快錢的情況下犯案。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酌情減刑3個月,最終判其監禁3年半。
(來源:香港文匯報A04:要聞 2023/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