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蕭景源)首宗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兩項控罪及在高等法院受審的侍應唐英傑,昨日被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俱罪名成立。法院首次裁定所謂「光時」口號有「港獨」及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而被告唐英傑展示「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語境因素,在案發日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本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律政司依法起訴及在高等法院審結的首宗國安法案件,並對被告作出有罪判決,特別是對案中「光時」口號的解讀和判定,將對日後同類案件產生深遠的影響。
現年24歲的被告唐英傑,自去年7月1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柙。他昨日被裁定兩罪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國安法指定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頒下的長達62頁的判詞解釋裁決理由,其中有相當篇幅針對是案的大爭議點,即所謂「光時」口號的分析和裁定。
專家均對「光時」含分裂意思無爭議
判詞指出,綜觀控辯雙方合共3名專家證人的供詞,「光時」口號帶有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所指的意思,即目標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辯方專家證人亦在報告中提及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香港獨立」,性質涉及分裂國家。
法庭重申,本案議題並非「光時」口號是否只有單一意思,而是能否構成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控辯雙方3名專家均不爭議案發時「光時」口號,有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故法庭毋須處理雙方專家就研究方法的分歧。
就「光時」口號的解讀,法庭同意控辯雙方專家所指,須考慮「語境」,而法庭考慮語境的因素包括:被告駕駛掛有「光時」旗的電單車於繁忙道路行駛、途經主要馬路及以繞圈行駛、無視警方指示拒絕停車,及案發當日為7月1日,具有特別意義,即中央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而當日也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天,街上有反國安法示威。
考慮是案被告展示「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以上「語境」因素,法庭能在無困難下總結出有關口號當日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同時,由被告案發前與他人對話的短訊內容,顯示事發的日子、地點、時間是有揀選過的。被告的手機截圖有警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紫旗」,顯示他知道自己當時可能違反國安法;被告案發時將「光時」旗幟插在背部,駕駛電單車駛經港島區多條主要幹道展示口號,反映他完全明白口號帶有「港獨」意思,以及有意圖吸引公眾及更多人注意,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因此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成。
駕電單車衝警防線屬恐怖活動
至於恐怖活動罪,判詞指,法庭着重的是行為本質,是否造成嚴重傷害只是判刑的考慮因素之一。電單車是潛在的致命武器,若故意撞向人群,無疑是嚴重危害他人安全。被告當日以警員為目標,多次挑戰警方,沒理會警員大聲叫喊、手勢示意,甚至發射胡椒球彈而停車,是公開蔑視執法人員的合法指示。被告根本可以轉換行車路線駛向銅鑼灣應約,卻選擇繼續衝擊警方防線,每次經過防線都加速,最後更撞向3名警員,為警方及途人製造危險環境。
法官強調,警方是法律和治安的象徵,撞向警員等同意圖破壞法治,危害到社會及公共安全,無疑會引起守法市民的恐懼,令他們擔心社會安寧被破壞及變得無法無天。被告行為清楚顯示,他意圖衝擊法律與秩序,令公眾擔心自身安全,肯定被告的意圖是要引起公眾對「將香港由中國分裂出去」這一政治主張的關注。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意圖打壓或遏止反對聲音,而威嚇部分公眾等同威嚇整個社會,遂裁定被告恐怖活動罪罪成。
被告還柙至明日判刑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俱罪名成立,還柙至明日(29日)求情及判刑。
狂徒致電恐嚇3主審法官
國安法指定高院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昨日裁定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罪成後,於下午5時接獲恐嚇電話。其中,杜官接到的恐嚇電話由一名職員接聽,男子威脅稱:「我會放炸彈炸你。」隨後,男子又辱罵和恐嚇另兩名法官:「我會斬死你哋,將你哋放血。」案件已交由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跟進調查。
律政司:嚴懲卑劣惡行
司法機構發言人昨日表示高度關注事件,並強調任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應受到嚴厲譴責。律政司發言人指出,法官因履行司法職能而被人恐嚇並威脅其人身安全,特區政府必定嚴正執法,絕不會容忍這種無視法紀及損害法治的卑劣惡行,警方會將不法分子早日緝拿歸案,保障社會安寧。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威脅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損害,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律政司警告,恐嚇屬嚴重罪行,任何人都不應以身試法。
此前,國安法指定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總裁判官蘇惠德接到死亡恐嚇後,將黃之鋒等違法攬炒政棍及黑暴分子送入牢房的國安法指定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其辦公室亦由去年 5月中開始不斷受到電話滋擾,警方灣仔重案組接手調查。陳官當時透露,有其他法官及司法機構職員同樣受到滋擾,又呼籲所有有良知的市民,特別是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教育者等法律界人士,要旗幟鮮明地站出來譴責破壞法治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