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4月1日通過「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議案,就如何深化粵港澳三地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促進大灣區進一步融合發展展開深入討論,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中央一早已經賦予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立法權,並通過「十五五」規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發展,這為突破灣區體制壁壘、推動灣區協同立法提供了現實可能。 就大灣區的社會情況而言,協同立法不宜追求亦不應追求「大一統」的模式,而應採取「議題導向、分步實施、分區司法、功能對等」的漸進路徑。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擁有「一區兩園」的獨特地理與制度屬性,是開展協同立法最理想的「壓力測試場」,可針對河套片區在科研物資及數據跨境流動、人員「白名單」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制定變通現行法律的規定。雙方成立聯合管理機構,通過各自立法授權該機構執行共同制定的附例,並逐步適用於整個口岸經濟帶,成為深港協同立法、適用灣區各地的先試先行的制度樣板。
在基礎設施「硬聯通」的背景下,進一步推動標準的「軟聯通」,推動建築材料標準、施工安全規範、職業資格互認的統一,以「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協商互認」的模式推進。建立「灣區標準」的第三方認證體系,讓企業可以自願選擇適用,避免直接衝擊三地既有法律體系。
前海在民商事合同領域引入香港法律、聘請香港陪審員或調解員的探索,積累了「選擇適用香港法律」的寶貴經驗。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將此成功經驗擴大至整個大灣區,並由大灣區內地法院建立配套的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
知識產權保護和數據要素流通是創新型經濟的核心。在知識產權領域,三地雖有不同法律體系,但在打擊侵權、專利商標註冊互認等方面有共同利益及共通點。協同立法可重點探索建立大灣區知識產權案件跨境仲裁機制。而在數據交易所方面,廣州、深圳數據交易所已先行先試。建立統一運作模式的大灣區數據交易所,可從「工業數據、氣象數據」等非敏感數據入手,制定大灣區統一的分類分級標準,實現交易規則、技術標準和產品互認的「三統一」。
總之,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立法雖然面臨法制差異的巨大挑戰,但具備高度的現實可行性。協同立法不是追求制定一部覆蓋所有領域的「灣區統一法例」,而應是遵循「國家授權—地方協商—分別立法—共同實施」的務實模式。
通過以點帶面、先易後難的漸進式協同立法,大灣區完全有能力將「制度差異」轉化為「制度紅利」,在融入並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中,為國家構建更高水準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供先行先試的灣區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