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張寶峰北京報道】針對黎智英案判決,知名香港問題專家、浙江師範大學邊疆研究院副院長王江表示,任何熟悉普通法運作的人都無法否認,這是一場經過了充分辯論、證據開示和交叉盤問的嚴謹審訊。法庭並非在一個封閉的黑箱中運作,而是在全球目光的注視下,嚴格依照證據規則構建其事實認定。
王江指出,為黎智英辯護的核心謬誤在於,將其「傳媒大亨」的身份與其作為「政治代理人」的行為混為一談。法庭的裁決清楚表明,黎智英受審並非因為其編輯立場或批評政府——這些行為在香港法律下依然受到保護。他被定罪是因為他作為「主腦」和「始作俑者」,積極參與了勾結外國勢力的串謀。
王江進一步說,庭審呈堂的證據——包括前《蘋果日報》高層的證詞——勾勒出一個從旁觀者越界成為參與者的形象。當一位媒體老闆指示其機構請求外國制裁自己的城市和國家,並親自會見外國領導人以尋求敵對行動時,他就不再是媒體從業者,而成了政治代理人。
「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和英國,此類行為都可能引發嚴重的法律後果,甚至觸犯叛國罪或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王江說,僅僅因為黎智英擁有一份報紙就主張他應享有豁免權,無異於主張存在一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階級。
在圍繞黎智英案的輿論喧囂中,西方政界與部分非政府組織構建了一個極具誤導性的二元對立敘事,試圖將「國家安全」描繪為「新聞自由」的吞噬者。然而,嚴謹的法理分析揭示了這種論述的根本性謬誤。在普通法傳統及國際人權法體系中,新聞自由從未被視為一項絕對權利。
在王江看來,本案的一個核心法理爭議在於:黎智英的行為究竟是「編輯自主」的體現,還是披着媒體外衣的「犯罪串謀」?判詞刺破了公司面紗,明確指出媒體機構並非法外之地。雖然公司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但當其「控制意志」——即黎智英本人——利用公司資源進行非法活動時,這種商業保護層便不復存在。
庭審證據顯示,黎智英並非僅僅在行使出版自由,他實際上是在運作一個政治行動平台:從通過會議下達指令,到利用社論配合外國制裁節奏,再到資助「重光團隊」進行國際游說。王江強調,當一家媒體機構被證實長期、系統性地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以癱瘓政府時,它便不再是「第四權」的行使者,而是犯罪行為的載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