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博聞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正本清源,指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那「從未停止」的時間起點是何時?這不僅是歷史事實問題,也是應當回應的理論問題。從白皮書揭示的種種事實,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明確的結論: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從一開始,本質上就是國家安全問題。
英國在香港的殖民統治就是最大的國家安全問題
鴉片戰爭以來,香港被英國殖民統治長達一個半世紀。這是對我國國家安全的長期侵犯,是對我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的持續危害。英國的殖民統治,不是為了香港整體社會和人民的福祉,而是為維護和鞏固英國自身的國家利益。
港英當局制定實施了大量具有「國家安全」性質的法律,實質上是維護英國殖民統治的工具。港英當局不斷引入嚴苛立法,打壓香港華人抗爭。港英當局先後制定1911年《社團條例》、1914年《煽動刊物條例》、1922年《緊急情況規例條例》、1927年《印刷人及出版人條例》、1948年《公安條例》、1971年《刑事罪行條例》等,對愛國團體進行註冊、管控甚至取締,實行嚴格的出版與輿論審查制度,以維持和鞏固英國在香港的殖民統治體制。
這些立法的內容廣泛和嚴苛,授予了香港總督和行政機關以近乎無限的權力,嚴重限制香港民眾的人身權、財產權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長期以來,港英政治部負責監控和打壓共產黨人、左派社團、工會組織以及一切「危害殖民統治」的政治力量,甚至無故長期拘禁扣押、未經公開審訊就驅逐愛國愛港人士。這一機構名義上隸屬港英當局警務處,實際上是受英國政府軍情五處領導的情治機構。
《人民日報》在1963年3月8日發表的一篇社論中闡明了中國政府對香港問題的立場和政策,指出:「香港、澳門這類問題,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問題。」1972年3月8日,中國常駐聯合國大使致信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指出:「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的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對香港和澳門問題,中國政府一貫主張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用適當的方式加以解決。」根據上述立場和政策,中國政府對香港採取「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針,這一方針的前提是國家對香港始終擁有主權、堅守國家安全。
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二十世紀70年代末,英國開始試探我國對解決香港問題的態度。英國向中國提議批出跨越1997年6月30日的新界土地契約,並把年限規定改為「在英王管治此地區期間內有效」的設想,企圖用批地契約模糊香港問題的解決。我國當即拒絕英國的有關要求。鄧小平明確指出:「我們歷來認為,香港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香港又有它的特殊地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問題本身不能討論。」中國政府把解決香港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
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鄧小平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在1982年9月時任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訪華,至1983年6月中英雙方就會談的議程和其他程序問題達成協議的第一階段,英國堅持「三個條約有效論」,聲稱英國對香港擁有「主權」,並威脅如果中國收回香港,將給香港帶來「災難性的影響」,試圖以此維持其在香港的殖民統治。中國政府始終堅持對香港擁有主權,只是由於英國佔領香港而無法行使這項權力,因此要求英國如期交還香港,讓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英國接受中國對香港擁有主權的事實之後,又企圖採取「以主權換治權」的方式繼續長期管治香港。1983年9月鄧小平會見訪華的英國前首相希思時說,英國想用主權來換治權是行不通的。在隨後的談判中,英國確認不再堅持英國管治,也不謀求任何形式的共管,並理解中國的計劃是建立在1997年後整個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應該歸還中國這一前提的基礎上。中英談判納入了以中國政府關於解決香港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為基礎進行討論的軌道。
雖然英國已明確承諾不再提出任何與中國主權原則相衝突的建議,但在討論中仍不時提出許多與其承諾相違背的主張。例如,英國一再以「最大程度的自治」來修改中方主張的「高度自治」的內涵,反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政府;英國一再要求中方承諾不在香港駐軍,企圖限制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並要求在香港派駐性質不同於其他國家駐港總領事的「英國專員」代表機構,試圖將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變成一個英聯邦成員或準成員等等。英國上述主張的實質是要把彼時的「未來香港」變成英國能夠影響的某種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直接牴觸中國主權原則。中方理所當然地堅決反對,未予採納。這些都為「一國兩制」方針劃定了安全底線。
歷史證明,從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伊始,中央政府始終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這一初心和立場從未改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總言之,維護國家安全正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試想,如果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得不到有力維護,「一國兩制」何以立足?如果國家安全失守,香港的繁榮穩定又如何維繫?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來源:香港文匯報A20:文匯論壇 2026/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