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黃書蘭)被裁定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全部罪成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昨日被判監禁總刑期20年,其餘8名被告監禁6年3個月至10年。判刑理由書長達47頁,詳細列明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刑期考慮因素,法庭強調黎智英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所謂「制裁」等,屬罪行重大,更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精心策劃、早有預謀,但法庭考慮到他的健康狀況等因素,酌量減刑。不少經歷過黑暴的香港市民昨早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現場等待判刑結果,見證正義到來的歷史時刻,紛紛讚好。他們說判決體現了香港法治的公平公正,對反中亂港分子有強烈的震懾作用,也為歷史作出交代。
法庭早前宣布於昨日上午1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開庭判刑。香港文匯報記者昨日在現場觀察發現,昨日上午8時,已有約100名市民到法庭外有序排隊輪候旁聽籌,包括支持依法嚴懲黎智英的市民,而法庭外記者區亦站滿逾百名記者。
約9時45分,眾人進入法庭等候聽取判刑。近10時,黎智英與一眾從犯證人及認罪被告步入法庭犯人欄。黎智英戴粗框眼鏡,身穿米白色風衣、白恤衫,在聞判前後均向旁聽席多番作出揮手、抱拳及合十手勢,其間保持露齒笑容。
法官昨日頒發長達47頁的判詞指,為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罪行重大,法庭考慮了相關案件後,認為黎智英案應考慮當時社會氣氛等犯案的處境,犯案手法,犯案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持續性,是否有預謀犯案,請求「制裁」的目標對象,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等因素(見表),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實施前發生的事情,構成了犯案背景的一部分。考慮過與本案罪行相關的證據後,法庭認為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而判處刑期不應少於十年。
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涉用網上平台
判詞指,黎智英案有關的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
此外,涉案「重光團隊」的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相關措施。因此法庭就串謀勾結罪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各公司被告,法庭則採納300萬港元罰款作為量刑起點。
至於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判詞指,鑑於該等受抨擊的文章以實體版及在網上平台發布,還有文章的數量、參與發布文章的各方人數,以及罪行持續的時間,法庭經評估後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的級別。因此,就黎智英,法庭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就各公司被告,法庭則採納4,500港元罰款作為量刑起點。
關於黎智英的判刑方面,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此將其量刑起點提高: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在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增加兩個月,初步定出監禁23個月的暫定刑罰;另外兩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則在原本15年的量刑起點上增加3年,初步定出監禁18年的暫定刑罰。
辯方提出以黎智英的年齡、健康狀況及單獨囚禁等作減刑因素,法官指,明白黎智英有高血壓、糖尿病及指甲脫落等問題,但據最新醫療報告顯示,該些問題並不致命。法官考慮後認為有關情況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給予酌情減刑,最終判囚20年。
黎智英正因欺詐罪一案服刑5年9個月。然而,法庭留意到該控罪與本案的控罪性質完全不同,兩案亦沒有關連。因此,在考慮過總刑期的原則後,法庭進一步下令,就本案所判處的刑期,當中的18年須與其欺詐案所判處的刑期分期執行。
證供有助令黎定罪 8被告刑期最多減逾半
黎智英案中有另外8名被告均在審訊前認罪,其中擔任從犯證人指證黎智英的有5人,法庭認為他們的證供對黎智英定罪起到重要作用,刑期都得以減半,判監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而沒有轉做從犯證人的三人判監10年。
各被告均屬罪行重大
該8名被告在求情階段都稱自己角色輕微,法官判刑就認為不屬減刑因素,而且罪責難以界定,各人都知情和積極。勾結外國勢力罪判刑分兩級,全部被告均界定罪行重大,即刑期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
《蘋果日報》時任社長張劍虹、副社長陳沛敏、社論主筆楊清奇,以及「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李宇軒5名被告,獲法庭認為是誠實證人,證供對於將黎智英定罪起到重要作用,達到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要求,故給予他們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扣減後判監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均低於「罪行重大」的刑期下限。
張劍虹、陳梓華求情時都稱自己的供詞,屬於或近乎「超級金手指」級別,要求更大幅度減刑。法庭不接納有關說法,但陳梓華揭露了「台灣會議」以及黎智英與李宇軒、「攬炒巴」劉祖廸的聯繫,法庭也留意到陳梓華在英國出生和受教育,他對於返回英國可能有些疑慮,尤其是某些同謀者仍然於當地在逃。最終他減刑至6年3個月。
至於張劍虹,法庭接納他在2020年曾一次性捐款約500萬港元予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其後,他定期和自願地參與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和其他慈善機構的活動。他也曾作出其他慈善捐贈,捐款總額為180萬港元至190萬港元。故此,法庭裁定他具有正面良好的品格,連同其他的求情因素,法庭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3個月,判6年9個月。
法庭亦看到陳沛敏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曾作出貢獻,顯示她具有正面良好品格的考慮因素,連同其他的求情因素,法庭給予她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
關於李宇軒,法庭接納他在2021年3月22日回港後與執法部門充分合作。他從內部人員的角度,就「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SWHK」)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工作和活動提供了詳盡和重要的證供。法庭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
楊清奇及時認罪和協助控方,法庭給予他7年6個月的刑期扣減。另外,考慮到他太太腦出血導致終身殘障,年輕兒子需辭工照顧母親,基於人道理由,法庭額外扣減3個月,因此他獲得的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
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認罪減刑三分一
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三人方面,法庭指由於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只能獲因及時認罪而可得的慣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故刑期獲減至10年監禁,而這已是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至於被控一項串謀印刷、出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性刊物罪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法庭看不到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裁定三間公司就兩罪各分別罰款4,500港元及300萬港元,即各罰款共300.45萬港元。
(來源:香港文匯報A01-24:要聞 2026/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