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越岳)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12月被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成,連同同案8名認罪被告將於今日被判刑。英國國會議員日前企圖將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扯上關係,妄圖為其開脫。香港多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直言,任何借所謂「自由」之名干預香港司法、為罪犯開脫的行為都注定徒勞。他們強烈批評外部勢力多次無視事實的政治操弄,並強調黎智英犯罪行為證據確鑿,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範疇有本質上的區別,更與新聞出版自由無關。對黎智英的判決,本質上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堅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從法理角度而言,任何國家的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均非絕對權利,其行使必須在法律框架之內,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他人合法權益。國家憲法和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亦明確規定任何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與權利。
新聞自由非為違法行為提供「保護傘」
他提到,在黎智英案中,司法機關已依法查明被告的犯罪行為,相關證據確鑿、事實清晰,其行為本質與正當的新聞採訪、信息傳播或出版活動毫無關聯。新聞自由的核心在於保障媒體依法進行真實、客觀的報道與監督,絕非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保護傘」。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個案曲解為對所謂「新聞自由的打壓」,實則是偷換概念,既不符合事實,也有悖法治精神。
他強調,國家始終堅持依法治國,依法治港,司法獨立公正,任何外部勢力都不應以所謂「自由」為名,干涉中國內政、香港特區事務與司法主權。
立法會議員陳凱欣表示,黎智英案判決在即,外部勢力卻試圖將此案與新聞自由掛鈎,這一說法毫無依據,亦是極度錯誤的引導。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無論從事何種職業都必須遵守法律,傳媒行業亦不例外。黎智英實則是以傳媒身份為包裝,利用行業特性實施違法行徑,絕不能將「新聞自由」當作犯事的「免死金牌」。
黎智英違法行為證據確鑿
曾有十多年傳媒工作經驗的陳凱欣表示,深知傳媒行業有專業職業操守,絕無利用平台做違法之事的道理。黎智英的違法行為已有深入調查,人證物證俱全、證據確鑿,而香港警方和法庭對案件的調查獨立、專業、守正,其公允性不容質疑,對此案的判決,本質上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堅守。
她強調,任何國家都不會容忍出賣國家、置國家於危險之地的行為,他國亦應尊重中國的國家安全事務與香港特區的法律裁決。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林至頴表示,外部勢力妄圖將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掛鈎,是無視事實的政治操弄。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發布煽動刊物等罪名成立,其犯罪行為證據確鑿,香港法院經過156天公開聆訊,其間審查逾2,220項證物、8萬頁文件後依法定罪,審判全程公開公正。黎智英不過是以「媒體」為幌子,長期乞求外國「制裁」中央及香港特區、煽動暴力亂港,其行徑本質是危害國家安全,絕非正常的新聞出版或言論表達。
他強調,新聞自由絕非違法犯罪的擋箭牌,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毫無關聯,任何借自由之名干預香港司法、為罪犯開脫的行為,都注定徒勞。
港國安法保障人權相關條例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各地關於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定義和規定(部分)
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2)條指出,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緊接的第19(3)條明確指出,行使這項權利伴隨有「特別責任和義務」,並可受法律限制,以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歐洲
●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來源:香港文匯報A03:要聞 2026/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