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術
關於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法理事實,清晰明白,一個人以所謂「傳媒人」身份,行破壞國家安全之實,不但煽動市民、青年上街抗爭,還不止一次要求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甚至請求外國「制裁」香港。可惜,明顯的犯罪行為,卻得到外國政客、媒體的包庇,最近英國保守黨前黨魁施志安(Iain Duncan Smith)亦干預黎智英案,甚至要求對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採取所謂「制裁」行動,不過,施志安明顯沒有弄清法理,又或者,他根本就是無視法理,一心要包庇黎智英這個英國走狗。
根據媒體報道,施志安公開撰文,除了借《中英聯合聲明》攻訐中國,更呼籲要對香港的指定法官採取「制裁」,他比較特別的「論述」,在於他認為黎智英的罪行只是與外交官、海外官員「會面交流」;言下之意,就是想指黎智英沒有犯罪,他作為一個傳媒人,只是與海外官員等「交流」。
不過,筆者想指出,無論是施志安本人,以至其他包庇黎智英的政客、媒體,都罔顧了黎智英案的事實。黎智英在案發時是「傳媒人」、「傳媒老闆」,那倒是真的,只是這與他犯罪沒有抵觸,當時的《蘋果日報》在香港有一定影響力,偏偏黎智英就藉助《蘋果日報》的影響力,一次又一次煽動市民,但凡有大型示威活動,不時都會看到《蘋果日報》大力煽動市民上街,甚至製作宣傳品讓示威者上街展示;黎智英一方說報道不是「他決定」的,但從他的前下屬供詞可見,黎智英根本就是《蘋果日報》內容的「最終決定者」。
至於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筆者更要指出,與外國官員交流,與請求外國官員等「制裁」香港,完全是兩回事,前者在合法範圍,後者則逾越了法律界線,如果有人要求外國「對付」、「針對」、「制裁」香港而沒有法律後果,香港國安法就會形同虛設。筆者認為更重要的一點在於,黎智英的行為,其實是要推倒特區政府甚至中央,完全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就如施志安自己所提到,黎智英是一名英國公民,這裏帶出的另一問題,就是英國政客是否因為黎智英的英國公民身份,所以選擇包庇黎智英?事實上,世界各國、各地就有保障自己國家或地區安全的法律,美國有,英國有,其他「五眼聯盟」都有,英國之前修訂的國家安全法律,比以往的更為嚴苛,據悉亦將外國干預定義為刑事罪行。如果英國、美國等都不欲外國政府、政客干預自己的地方,那麼它們的公民黎智英在香港搞破壞、勾結境外勢力,要定罪以至嚴懲,理應也是罪有應得!
無論要說十次、一百次,筆者認為都要讓社會各界以至國際社會清楚,黎智英案與自由無關,亦不是因為其政治立場所以被定罪,而是他的行為確實違法,而且罪行是危害到國家安全、放諸四海皆違法的行為;隨着黎智英案將進入求情階段,相信外國政客、媒體對香港特區政府以至法庭的抹黑會繼續「陸續有來」,但是香港各界必須堅定意志,不能讓外國勢力干預到黎智英案件或抹黑香港法治。綜觀過去十幾年,黎智英是破壞香港安寧的反對派最大黑手,任由外國如何干預,他都要受到應得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