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在「35+串謀顛覆政權」案中,被判囚56個月並在赤柱監獄服刑的黃之鋒,昨日被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拘捕。他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二)及(四)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28歲被告黃之鋒,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i)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ii)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暫無須答辯 被告無保釋申請
被告昨日庭上暫無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8月8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押後,而被告無保釋申請。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黃之鋒被定罪案件一覽
2014年9月26日衝擊及非法佔據政府總部東翼前空地
●於2016年8月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太輕,申請刑期覆核,2017年8月被改判即時監禁6個月,但入獄69天後獲准保釋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2018年2月獲判恢復原審判處的社會服務令
2014年11月25日至26日非法「佔旺」期間阻撓執達主任清場
●於2017年7月承認一項刑事藐視法庭罪,2018年1月被裁定罪成及判監3個月。黃之鋒在服刑6天後獲准保釋就刑期上訴,2019年5月獲減刑至2個月,須即時入獄服畢餘下刑期
2019年6月21日煽動及組織包圍警察總部
●於2020年12月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7個月,另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1個半月。由於控罪一的其中2個月與控罪二刑期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13個半月監禁
2019年10月5日在港島區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承認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兩罪,於2021年4月被判入獄4個月
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參與非法集會
●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於2021年5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控方當時透露,黃之鋒此前有6次刑事定罪紀錄
2020年7月參與攬炒派非法「35+初選」
●於2021年1月7日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24年11月被判囚4年8個月
2020年8月轉載開槍案警資料違反法庭禁制令
●於2023年4月承認藐視法庭,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
屢糾黨挑戰法治 7年有9次定罪紀錄
黃之鋒是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香港眾志」前秘書長,多年來不斷糾黨挑戰法治,曾被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形容為積犯,在法庭判刑時被視為加刑因素。黃之鋒自2014年涉衝擊政總前空地,並在2017年被定罪判囚,再到黑暴期間包圍警總,至2024年因干犯香港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囚4年8個月,7年間有9次定罪紀錄,部分案件更是在前案保釋期間再犯。在「35+串謀顛覆政權」案中,法官量刑時明言關注黃之鋒之前有多項案底,黃不能將舊案的求情理由循環再用。
在黃之鋒過去被定罪的案件中,大部分涉及非法集結,包括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案被控後獲法庭保釋,同年10月5日在《禁止蒙面規例》生效當天又參與遊行,以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2020年6月,黃之鋒在維園再干犯未經批准集結罪,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由於黃之鋒過去有多次相關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積犯,故判處較高的10個月監禁。黃之鋒因6·21包圍警總、10·5非法遊行和維園非法集會案,分別被判監禁13.5個月、4個月及10個月,總刑期為27.5個月。其間,黃之鋒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批准黃的申請,將10個月監禁下調至8個月,並下令其中6個月與6·21包圍警總和10·5非法遊行案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黃的總刑期為23.5個月,但黃之鋒另涉「35+串謀顛覆政權」案被還押候訊。
在「35+串謀顛覆政權」案的審訊中,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關注到黃之鋒有多項案底。在這些案件中,有部分是黃之鋒在獲法庭保釋期間干犯。辯方接受此屬加刑因素,但稱黃承認有關控罪,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酌情扣減部分刑期。辯方承認案情指,黃之鋒曾主張「國際線」,並到美國游說尋求外國支持等,但辯稱與本案控罪無關。
法官陳仲衡指,不能將黃視作有良好品格,因為他有案底,且相關求情因素已被其他法官考慮,故不能循環再用。法官李運騰亦質疑,法庭在黃之鋒早前的案件量刑時已考慮到這些因素,不能因此而給予額外扣減,最終判處黃之鋒監禁4年8個月。
(來源:香港文匯報A11:港聞 202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