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龍、黃子晉)長和集團計劃出售巴拿馬運河港口等資產一事備受矚目,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日前宣布,依法對長和港口交易進行審查,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特區政府要求外國政府為企業,包括香港企業提供公平、公正的環境,反對在國際經貿關係中使用脅迫或者施壓的手段,而任何交易必須符合法律和規則的要求,特區會依法依規處理。多名法律界人士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涉事企業應全盤考慮清楚有關交易的合法性、合規性。
李家超在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社會上對有關港口交易事宜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反映了社會對這個問題的關注。「這些問題值得認真關注。我注意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已經注意到此項交易,並將依法進行審核,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公眾利益。」
江玉歡:體現「以規則為基礎」的共性邏輯
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在國際層面,中國對戰略資產交易的審查與美歐等發達經濟體的實踐高度一致。美國在2020年2月生效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強化了「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的權限,將關鍵技術、基礎設施和數據安全納入審查範圍。
江玉歡說,2019年,CFIUS就以國家安全為由強制要求中資企業昆侖萬維剝離社交應用Grindr的股權,在更早前的2017年,萊迪思半導體收購案因涉及軍事技術被否決。歐盟通過2019年《外資審查條例》建立了統一的外資審查框架,德國據此於2022年否決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對衛星通信公司IMST的收購,理由是5G技術可能被用於軍事領域。澳洲同樣在2020年以「國家利益」為由叫停蒙牛收購乳企Lion Dairy,凸顯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的全球共識。
江玉歡指,國家有關部門這次對長和港口交易進行審查,不僅符合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和WTO安全例外條款,還通過《外商投資法》《國家安全法》等國內立法細化審查標準,例如《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明確將港口等關鍵基礎設施納入審查範圍。因此,國家對長和港口交易的審查既是對國內法律體系的嚴格執行,也是對國際經貿規則中安全與競爭平衡原則的遵循,體現了全球治理中「以規則為基礎」的共性邏輯。國際法及慣例不僅認可此類權力,且發達國家普遍通過立法和案例強化審查機制。
蘇紹聰:交易需顧及國安元素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強調,任何商業交易都需要合法、合規,正如買賣軍火也可以是一種商業交易,但因軍火屬違禁品,機構在未獲批准下去賣軍火便違法。因此,任何大型機構在進行跨國商業交易時都會做「Compliance」(合規檢查)。
他指出,香港國安法在第六條中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弁言訂明「在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適用的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應當在上述機關依法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時,應其要求依法提供協助。」
蘇紹聰認為,在中美角力下,長和擬售旗下分布在23個國家的43個港口予以貝萊德為首的美國財團,從法律角度來看,一定要全盤考慮交易的合法性、合規性,包括會否導致危害國家安全問題。「長和必須確保有關交易沒有違反到維護國家安全等法律和法規,這個交易才可以進行,並相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審查有關交易,亦是想確保交易要合規合法。」
吳英鵬:關鍵基礎設施屬國家經濟命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大律師吳英鵬表示,國家《反壟斷法》明文規定,境外壟斷行為若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適用《反壟斷法》。這一規定賦予執法機構必要的域外管轄權,為防範跨國壟斷風險提供了強有力法律武器。
他指出,港口等關鍵基礎設施事關國家經濟命脈,其控制權變更可能通過產業鏈、供應鏈傳導影響國家的經濟安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審查此類交易,正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符合國際反壟斷實踐慣例,合法合理且必須,「對長和港口交易展開反壟斷審查,彰顯中國反壟斷域外執法已步入專業化和國際化新階段,為參與全球競爭與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抓手。」
(來源:香港文匯報A13:要聞 2025/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