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譚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遭高院上訴庭駁回。譚之後向終院上訴。終院開庭今日(6日)頒判詞,一致駁回「快必」上訴,維持原判。
現年51歲的上訴人譚得志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上訴人在2022年4月在區院被裁定罪成及判刑。上訴人及後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結果獲批。終審法院會處理的兩項議題分別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就本案上訴人被控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之意圖。
另外,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快必與支聯會3人年初終極上訴,終審庭今宣判,支聯會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編輯:Charlotte
關鍵詞:譚得志煽動文字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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