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術
《立場新聞》案昨日審結,前總編輯鍾沛權被判監21個月,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則因身體狀況被判處毋須再入獄的年期,綜合昨日的輿論焦點,呈現了一點兩極化的現象,大部分了解事情的人都明白,如果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內容,不管是否傳媒,都要負上法律責任;但另一方面,網上亦有極端言論,直接攻擊審案的法官。不過,如沒有經過審慎的思考,任何對法庭、法官的攻擊都是不公道的,只要我們細看法官判決內容,就會明白「有立場」的《立場》,乃是因為自己的煽動內容而招致刑責,法官只是依法判刑。
要直接點中《立場》的涉案內容,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昨日在判刑時,就指出一些涉案例子,例如一篇關於何桂藍的「專訪」,認為《立場》目的是為何桂藍助選;另一篇關於中大示威者的專訪,更塑造警方「打壓」學生的形象,而《立場》接到警方投訴後,卻仍然決定繼續發布該篇報道,明顯視警方投訴為無物。
有一點特別重要的,就是被告們不是因履行新聞工作者職責而定罪,而是因為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內容而被定罪;被告們必然知悉相關文章的內容,但仍然提供平台讓其發布。看法官的判辭,筆者印象最為深刻的,乃是法官直指《立場》稱自己沒有政治立場是謊言,其政治主張為本土主義,而且在社會動盪時成為了抹黑香港及中央的工具。
其實,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出的理據,已經說明了案件的本質,首先是《立場》發布的內容,具有煽動的意圖或意味;被告們不是因為新聞工作而被定罪,而是經他們手上或經《立場》平台發布的部分內容,確實是違反現行刑事法律例如煽動罪行;另外就是《立場》不但有政治立場,而且在黑暴運動期間,成為了反中亂港分子攻擊、抹黑特區政府以至中央的工具。新聞媒體觸犯刑事罪行,不會因其傳媒或傳媒人身份而免於刑責,而是一如其他在黑暴運動期間犯罪的人,接受應有的法律後果。
當鍾沛權供稱《立場》沒有政治立場,筆者認為是過於虛假,在黑暴運動前後,筆者一直有留意《立場》的新聞,大眾可能不知道,反對派支持者,曾經一度因為蔡東豪等人關閉《立場》前身的《主場新聞》,而離棄《主場》甚至開初的《立場》,不過,《立場》就憑自己在黑暴期間走得夠前、反政府反得夠徹底,而再受到反對派支持者「讚賞」,「立場哥哥」、「立場姐姐」們,不時在黑暴現場挑戰警方,如果說「《立場》沒有立場」,要找到一間有政治立場的媒體,就十分困難了。
反政府人士,特別喜歡講西方價值及制度,其實法官也引用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另外,根據《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筆者認為,一個傳媒的報道、評論內容有違事實,不對;如果失實內容有煽動意圖或作用,更加不對,必須負上法律責任,否則當煽動行為成為「合法言行」,社會就不可能不亂了。
(來源:點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