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十萬元。
有關個䅁涉及元朗安寧路一幢住宅大廈一個面積約100平方米的平台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4次,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逾十九萬元。該業主於今年4月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
8月2日上庭時,該名業主表示已清拆有關僭建物,並提供相關相片作為證明,最終該業主被法庭判罰款合共十萬零四千四百元,當中六萬四千四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8月16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編輯:輕雲
關鍵詞:清拆令屋宇署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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