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立法會時任攬炒派議員林卓廷,於2019年及2020年期間,3次公開披露廉政公署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消息,林其後被法庭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但林於今年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律政司不服,今(8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結果獲批。聆訊排期於明年2月12日處理。
正涉「35+顛覆政權案」被還柙的林卓廷,於本案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編輯:叁山
關鍵詞:林卓廷律政司終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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