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5月30日)就一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中不承認控罪的16名被告人的審訊作出裁決,除2名被告人因證據不足以令法庭肯定有參與串謀罪行外,其餘14名被告人均被裁定罪成。律政司已即時向法庭表明就未定罪的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意向。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已認真閱讀法庭判決書,認為是次裁決合理、公平,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符合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梁美芬引述裁決提到,16名被告與其他人協議作出連串行為,即如果在隨後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利弊或內容如何,均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所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要求。而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並最終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
梁美芬又引述裁決指,法庭在考慮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後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若財政預算案獲得通過,行政長官便有責任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再者,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
至於辯方提出首項着眼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範圍的爭議,是同類詮釋規則是否適用於「其他非法手段」的詮釋,辯方陳詞主要提出按照該規則,「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梁美芬引述裁決亦提到,香港國安法第三和六條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放諸香港特區的居民和政府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梁美芬說,判決書遵守普通法審訊程序,也引用了疑點歸於被告的原則,而證據沒有百分百達到疑點的兩位涉案者被釋放。她認為,相關涉案者意圖癱瘓立法會、衝擊香港特區管治,嚴重違反「一國兩制」原則,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