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於今日(8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全面落實基本法第2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確保可早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條例草案一共212頁,各項建議的控罪及刑罰曝光。其中,叛國、叛亂刑罰最高,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非法披露國家秘密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0年;煽動意圖罪可被判監7年。其他罪行如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會被加刑。
根據條例草案,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條文中有關叛國罪的條文,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等,或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草案又建議,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延長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者的羈留期限,由48小時延長至7天,如需要,可以再申請額外延長多7天。法庭會考慮警方是否正努力並迅速地進行調查,而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下被羈留,對保存罪證,或對訊問被捕人以取得相關證據,是否屬於必要。
23條立法條例草案建議罪行及刑罰
建議罪行 | 建議刑期 |
叛國 | 可判終身監禁 |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 | 可判監14年 |
違反披露他人犯叛國罪 | 可判監14年 |
非法操練 | 可判監7年 |
叛亂 | 可判終身監禁 |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 | 可判終身監禁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 | 可判監7年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並協助藏匿或逃離合法羈押 | 可判監7年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並協助藏匿或逃離合法羈押,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 可判監7年 |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 | 可判監7年 |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文件或物品 | 可判監3年 |
煽動意圖 | 可判監7年 |
煽動意圖,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監10年 |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 可判監5年 |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 可判監3年 |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國安 | 可判監5年 |
憑公職人員身份管有國家秘密並在意圖危害國安下,在離開特區時管有資料 | 可判監7年 |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 可判監10年 |
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 可判監3年 |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資料 | 可判監10年 |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 | 可判監5年 |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涉勾結外力 | 可判監7年 |
因意圖危害國安而作間諜活動 | 可判監20年 |
勾結外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的事實陳述 | 可判監10年 |
無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 | 可判監2年 |
不遵守指明人員於禁地驅離的命令可判監2年蓄意在禁地附近作出妨礙 | 可判監2年 |
意圖危害國安而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他利益 | 可判監14年 |
意圖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基礎設施 | 可判監20年 |
意圖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基礎設施,涉及勾結外力 | 可判終身監禁 |
意圖危害國安而就某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某項行為,並無合理權限,亦危害國安 | 可判監20年 |
境外干預,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帶來干預效果 | 可判監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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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Akira
關鍵詞:23條立法叛亂煽動意圖罪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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