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葛婷)2019年7月1日,數百名暴徒圍攻及衝入立法會大樓大肆破壞,其中14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中8名被告,包括鄒家成、劉頴匡等早前承認暴動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不認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昨日裁決表示,王宗堯在場和黑衣人交談和打招呼、擁抱和拍膊頭,連串舉止唯一的目的是促成、協助或鼓動在場參與暴動者,亦顯示王宗堯參與暴動的意圖,遂裁定王宗堯等4人暴動罪成,即時還押候判。同案兩名自稱「記者」的被告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所有14名被告於3月16日判刑。
本案1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中,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8人早前承認暴動罪,正還押候判。
兩所謂「記者」入會議廳罪成
餘下6人黃家豪(24歲,城大編委會記者)、何俊諺(23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4歲,網媒記者)、王宗堯(44歲,藝人)、吳志勇(27歲)及林錦均(27歲),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林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
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否認暴動罪受審。法官昨日裁定,王宗堯、何俊諺、吳志勇及林錦均暴動罪成,林錦均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黃家豪及馬啟聰暴動罪脫,但兩人與何俊諺被裁定進入會議廳罪成。計及王宗堯及吳志勇早前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本案6名不認罪被告中,共有4人暴動罪成、5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一人刑毀罪成。
指王宗堯供詞不盡不實
暫委法官李志豪昨日頒下判詞,表示拒絕接納王宗堯自稱當時是為借記者朋友充電器而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供詞。李官指出,王宗堯當時知道立法會已被破壞及佔領,警方打算清場,故他沒必要「以身犯險」。雖然王宗堯稱立法會內大多是記者及經常幫助身邊朋友等,但這不等於他須親身內進,大可相約對方在立法會外直接把器材給求助的記者本人。
李官續指,當時的片段可見,王宗堯在踏進會議廳後,前方已有數名記者,他有多次機會把充電器交給記者,但他沒有立即這樣做。當一名記者拿鏡頭對向他時,王宗堯亦稱不需要及揚手,也沒有交出充電器,顯示王的供詞不盡不實,事實上他並非到會議廳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只是砌詞解釋為何在立法會大樓內出現。
王堯宗又被拍攝到在現場曾與黑衣人交談,離開會議廳前更走向一名戴黃色頭盔的黑衣人旁,與對方擁抱及拍膊頭。李官認為,王宗堯舉動明顯是在表達支持及鼓動,而他進入立法會現場其意圖亦明顯不過,意在參與這埸暴動。
李官表示,沒有忽略王宗堯是藝人,其知名度或更能引起「示威者」注意,從而更能促成、協助或鼓動在場的暴動,但無論他是否藝人,知名度高低也好,或許只是一名無人認識的普通市民也好,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之推論為,王出現在暴動現場真正的目的是在促成、協助或鼓勵該次暴動,亦具備參與意圖。
多名被告搞破壞煽群情證據確鑿
關於被告林錦均,辯方對其掌紋證據沒有爭議,也確認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內檢獲的一個自製金屬盾牌上印有林錦均的左手掌印。李官表示,被告曾參與傳送物資並和警方對峙,更以鐵馬撞擊立法會大門玻璃等,此舉無疑是最前線暴動者。他也有份參與傳送物資並和警方對峙並留下他的掌紋,裁定控方已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因而裁定暴動罪成。
林錦均另被控的刑事損壞罪。李官表示,被告當時使用鐵馬衝擊立法會大門玻璃,控方已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因而裁定其刑毀罪成。
而被告吳志勇,李官指吳就「示威者」去留參與討論,明顯反映其參與暴動的意圖,加上他當時接受傳媒訪問,承認自己是在午夜後被「手足」抬離,反映他堅持「留守」至最後一刻。李官認為吳將言論付諸實行,充分顯示其參與暴動的意圖,唯一推論是吳促成、協助和鼓動其他人,是積極參與者之一。
至於被告何俊諺,李官拒納辯方醫生證供,裁定何適宜受審,認為控方醫生的意見更為穩妥和中肯,對其意見給予完全比重。法官指,何的招認已能確認他曾進入會議廳,並向警員指出片中人是自己。
片段顯示,何曾推倒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肖像,有關舉動或激起在場者的情緒,令暴動持續下去,認為他具備參與暴動的意圖,遂裁定其暴動罪成。
立法會大樓部分設施遭破壞情況
一、機電工程系統
◆132個閉路電視鏡頭,73個開門讀卡器,7部電腦,10部入閘機,6個閉路電視大型顯示屏、視像對講機
◆大樓物業管理部的用電量監察系統、燈光控制設備、40支議員座枱燈及部分射燈
◆氣體滅火和自動火警報警系統、中央電池系統的電腦設備、手動消防報警裝置、電閘及控制箱
◆11部電梯(包括電梯轎廂內的飾面、按鍵、顯示屏)
◆10條扶手電梯、中央控制及監察系統、分層電掣房內的功率放大器
◆公眾入口及議員入口旁邊的電閘、消防電閘、地下至2樓的消防電閘控制箱
二、建築面料
◆立法會大樓的室內有大面積不同飾面被塗鴉
◆室內約10道木門/防煙門、748個門鎖、約85平方米地毯、20個招牌、3個電梯掣冚被毀
◆立法會大樓的地下45幅玻璃幕牆、3幅自動玻璃趟門、13隻玻璃門被破壞
◆立法會大樓外約150平方米麻石牆身飾面被塗鴉,一幅鐵圍牆被損毀
◆立法會大樓地下保安室木門、牆身、天花損毀
兩「記者」被告不守秩序 法官:採訪並非沒限制
在衝擊立法會大樓暴動案中,兩名「記者」暴動罪罪脫,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法官指,不能否定兩人進入立法會是為拍攝採訪,現場找不到任何他們協助、支持暴動等行為存在以作推論。不過,「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可從有否遵守秩序及聽從指示兩部分考慮,控方只需證明其中一項即可入罪。
時任「城大編委」學生記者的黃家豪供稱,當時知悉「紅色警示」生效,但因見到其他記者入內而跟從。黃不否認7月1日當日曾在立法會內外及在會議廳內出現,也不否認在會議廳內檢取的基本法小冊子上有他的指紋。他稱當天在立法會並非參與暴動,而是以城大編委成員身份採訪拍攝。
法官指,𣎴同意被告能成功引用普通法抗辯。明顯地,以記者身份進行採訪,並不是沒有限制。簡而言之,記者進入別人家中進行採訪拍攝時,在未得別人同意可胡亂觸碰別人物品。同一道理,如案發現場的物品被「示威者」毀壞,黃在未獲准許下,不可胡亂觸碰會議廳內的物品,亦不可干擾案發現場的物品。他看不到被告有任何原因可以及需要觸碰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而這明顯和記者工作牽不上任何關係,其行為屬不守秩序。
至於時任《熱血時報》記者的被告馬啟聰,法官不接納他當時對「紅色警示」不知情的說法。法官指,馬身為有5年經驗的媒體工作者,當晚前往立法會時必然留意到立法會已發「紅色警示」。當時,馬曾在外徘徊和觀察後才進入立法會,可見他不會貿然行事,認為他理應查清局勢才進入。
對辯方稱馬以記者身份入內採訪,以為不用離開會議廳,法官不同意,認為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之推論是馬只在試圖隱瞞知悉「紅色警示」,仍選擇不遵從並逗留至約10時50分才離開,故同樣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來源:香港文匯報A08:要聞 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