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香港回歸祖國逾四分一個世紀,全港市民盼了又盼,多屆特區政府始終未能履行憲制責任,為基本法23條完成本地立法。終於今屆政府展現承擔,交出立法時間表,將在2024年內完成。
從2014年「非法佔中」,到2016年旺角騷亂,乃至2019年黑暴,客觀形勢亦反映23條本地立法刻不容緩,國安法例真空絕非香港之福。直到2020年中,國家為港立國安法,才能迅速有效止暴制亂,社會恢復安定。但外部勢力以港遏華的野心不息,自從上月18日黎智英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正式開審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徹底坐不住了,傾盡全力阻撓案件的公平審訊,連日來多個西方反華組織及外媒,均為黎智英撐腰叫囂,同時無所不用其極地抹黑香港國安法及意圖干預香港司法獨立。這一切均突顯出23條本地立法的迫切性,須從速堵塞香港國安法尚未涵蓋的國安隱患。
一、針對間諜滲透 築好國安防線
我國國安機關近年屢破間諜大案,據今天的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國家安全機關近期破獲了一宗英國秘密情報局(MI6)利用第三國人員在華從事間諜活動的案件。而去年10月,亦公布一宗美國情報機關透過策反中國赴美訪學人員,進而在國家重點國防軍工單位安插眼線的間諜案。此名間諜從2013年開始多次向美方提供機密,涉從事間諜行為長達8年之久。
港人記憶猶新,黑暴中的2019年8月,亂港分子黃之鋒等人被發現在金鐘某酒店密會美方外交人員;2020年8月,在公民黨4名成員被DQ及政府宣布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後的敏感時刻,時任美國駐港總領事也密會梁家傑及楊岳橋。近年來,外國使館人員的身影更不斷出現在國安案件的審訊現場,向法庭施加無形的壓力。
完善香港法例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可釐清間諜的定義及諜報行為的範圍,有效約束公務員及公職人員,而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外交人員與本港政經各界人士接觸時須受本港法例規管,完善並準確執行此類規定,就能有效杜絕西方特工在港胡作非為!
二、監管「執行者」公務員 更須監管「決策者」問責官員
早前公務員事務局建議修訂《公務員守則》,銳意樹新風,諮詢稿詳列公務員須遵守的12項基本信念,確保盡忠竭誠、砥節奉公的公務員團隊。這是自從2009年修訂後的再次大幅更新。然而,特區主要官員問責制在2002年起實施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一直未見大幅修訂,相比之下,公務員守則算是更新得頻密了。
事實上,絕大部分政策均須問責官員進行決策,公務員協作執行,才能確保政通人和。以最近市民最關心的財政預算案為例,政府連年財赤,公務員守則亦建議調整公僕的工作處事規範,如下:
現有《公務員守則》第5.8節:
「擔任管制人員的公務員,有責任確保政治委任官員在妥善財政安排和遵循相關規定的所有有關事項,以至較宏觀方面的考慮,包括審慎而合乎經濟原則的管理、效率與效能、衡工量值等,均獲得適當的意見。」
更新《公務員守則》諮詢稿第75節:
「擔任管制人員的公務員,有責任確保主要官員在妥善財政安排和遵循相關規定、審慎而合乎經濟原則的管理、效率與效能,以及衡工量值等所有事項,均獲得適當的意見。」
那麼,問責官員方面又當如何接受監督呢,難道只憑官員自己掌握?須知問責官員作為「決策者」,在施政方面的角色,遠比「執行者」的公務員更重要。為何不適切修訂《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以配合新的《公務員守則》呢?
打開《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不難發現官員主要受兩大法例監管,分別是香港法例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及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包括了「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罪」,保護四類「官方資料」,分別是有關保安及情報、防務、國際關係、以及犯罪與刑事調查的資料,不失為23條立法前有效監察公職人員洩密罪行的利器。此條例參照英國法例《1989年聯合王國官方機密法令》而制定,在回歸前完成立法,稱謂早已不合時宜,內容仍為「女皇陛下」、「總督」、「聯合王國」、「英國屬地政府」、「英皇香港政府」等英國殖民地時期的稱謂,必須盡快去殖更正!
除《官方機密條例》這一監管公務員的「尚方寶劍」,現時香港最有力制衡公務員及公職人員的法例,就是廉政公署執行的《防止賄賂條例》,旨在維護社會廉潔公平,杜絕濫用職權的貪污行為。
與《官方機密條例》不同的是,《防止賄賂條例》在回歸後不久,迅速經立法會審議修訂,早已完成去除英殖稱謂的工作。問題是《防賄條例》在1971年立法,這半個世紀來從未大幅修訂法例內容,某些條文漸漸不合時宜,難以監管問責官員、政府公僕及政府僱員,而需要靠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來補救。
更甚者,香港社會在回歸後廿多年,公營機構逐漸「走樣」,出現很多難以被界定為是否屬於「公營機構」的行使公權力組織,這些名稱冠冕堂皇的所謂「局」、「會」,既缺乏相關法例監管,有的更打着「非牟利」旗號享有稅務豁免,其財政來源亦五花八門,既有政府津貼,亦接受社會捐款,更享有某些公權可以向社會徵收費用,再自行投資形成數以十億計的資本基礎。《防止賄賂條例》無法與時並進,或無力監督這些機構的僱員,分分鐘造成洩露香港重要資料的國安漏洞,而《官方機密條例》更形同虛設,多年來未見有檢控案例,故此法例去殖及更新,刻不容緩!
三、未立23條拖慢法律去殖的步伐
香港回歸四分一世紀,大量成文法例至今仍保留港英時代的「女王陛下」或「聯合王國」等字眼,缺乏正確家國觀,不僅普羅市民覺得憤怒驚訝,法例應用時亦容易產生詮釋上的偏誤,甚至影響保障國家安全。
律政司2022年2月向立法會匯報,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正就香港成文法的「去殖」作系統性檢討,包括三大範疇:法律適應化修改、整合法律及廢除過時的法律。而法改會也分別在2022年5月及12月提交工作進展予立法會,筆者細閱後發現,法改會工作非常被動,受制於政策局,需要「去殖」及適應化的法例最少74項,均須等政策局先審視,給予修改意見,才能繼續草擬更新法律的工作。法改會已接觸12個政策局,初步訂出其中55個法例的「初步」的法例去殖及適應化時間表。
無疑,法律去殖應優先處理國安類法例,但令人失望的是這55個有望「去殖」的法例,僅包括少數維護國安及社會治安法例。即使法改會曾接觸過相關政策局,包括保安局,但與國安息息相關的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均不在去殖時間表上。很明顯,這些刑事法例在等候23條本地立法時一次過修訂更新。
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蹉跎近27年,縱然有香港國安法這一定海神針,但不少黑暴案,律政司一直用尚未去殖、落伍的法例進行檢控,例如「羊村繪本案」涉《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行,「煽動意圖」的法例原文滿篇皆是「女皇陛下」等港英字眼,仍未更新。
《刑事罪行條例》影響廣泛,上月底高院頒下判詞,就黎智英違反國安法案件中「煽動罪檢控時限」的爭議,裁定控方無逾時檢控。細看判詞,法庭裁決如何決定檢控開始日的問題時,在《刑事罪行條例》找不到「檢控」(prosecution)何時「開始進行」(begun)或「提出」(instituted)的清晰定義,只好在判詞第52至59節,基於本港實際司法情況,着眼於更廣泛的法律框架及案例進行冗長的研判,無疑加重了法庭的工作量,亦突顯出法例更新的重要性。
而法官也對法例難以與時並進,有所微言。早在前年8月,區域法院陳廣池法官在審理一宗暴動案時,就建議律政司修例,將暴動罪納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監禁16至20歲年輕犯人設限的「例外罪行」中,以免法官量刑受掣肘,明明罪行嚴重程度可以判4至5年監禁,卻因被告未夠21歲,只能輕判入教導所,刑期最長僅3年。
至於香港國安法尚未觸及的「叛逆罪」,屬於現有《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的罪行。該條文列出叛逆罪的元素除了涉及發動戰爭或入侵本國外,亦包括「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導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條文非常不合時宜,無法體現香港在「一國兩制」憲制框架下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地位。
向公眾宣揚維護國安的意識,首重教育工作。上月28日,律政司開闢專屬網頁,發表《〈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釋義》,把關於香港國安法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有關煽動罪的法庭案例,進行撮要及統整,供公眾閱覽,旨在加深普羅市民對相關法例的認識。無疑,法庭的國安裁決,透過傳媒報道及政府部門教育宣傳,讓人引以為戒,避免有人再重蹈同類罪行,以身試法。
但同時須明白的是,法律制裁永遠是最後一步,若相關法律完備,能在罪行之初進行阻截,法庭可預見的懲戒工作減輕了,就未必需要判處警惕性刑罰,達致讓整個社會知所警惕的效果,以儆效尤。故此完善法律絕對有其重要性,正因長年未完成23條本地立法,從「非法佔中」、旺角騷亂、以致黑暴,不斷升級的暴力惡行,是全港市民都有目共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