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一連四日揭發有「痛症中心」以不良營銷手段,對消費者威逼利誘購買大額服務合約,而且懷疑有物理治療師、財務公司、保險經紀等串通一氣,形成利益鏈,令消費者墮入債務和法律陷阱。不良營銷手法層出不窮,消費者求助不得要領,難以追討損失。政府應研究訂立新的《消費者保護法》,設立具執法力的專責機構,切實打擊不良營銷,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港近年出現不少預繳式消費陷阱,美容中心、健身中心欺客的事件屢見不鮮。不過,最新被揭發的「痛症中心」,犯案手法更錯綜複雜,經營者不但強迫、利誘消費者購買大額合約,而且合約內容含混不清,更夥同「先買後付」的財務公司平台,令消費者跌入債務陷阱,經營者甚至教唆消費者虛報資料騙保。這些手段牽涉多個不同行業,加上「痛症中心」本身並非醫療機構,存在規管的法律灰色地帶,令苦主申訴無門。
事件反映有不良商家挖空心思欺騙消費者,故意規避 《商品說明條例》中「不良營銷手法」的規定,即使違法經營,執法機構亦難以追究。物理治療師、財務公司、保險經紀等為牟利,配合不良商家欺詐苦主,牽涉不同行業,更增加執法規管的難度。
本港現時有不同法例保障消費者權益,包括《商品說明條例》、《度量衡條例》、《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消費品安全條例》等,但這些法例只是規管消費過程中的某一個方面,沒有從全面整體的角度保護消費者,容易被不良商家鑽空子。不能讓「痛症中心」之流的不良經營商「無王管」,海關、警方、消委會、保監局等機構應成立跨部門小組調查取證,通過加強巡查、主動放蛇等手段搜集犯罪證據,以欺詐、串謀詐騙等較重的罪名追究法律責任,才能有效遏止欺詐消費者的歪風,防止有人有樣學樣,毒害本港的營商環境。
本港缺乏專門的消費者保護法和相關執法機構,規管不良營銷商、保障消費者力有不逮。參照新加坡和內地等地,都有專門的《消費者保護法》和設立一站式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平台,例如內地多年前就設立了「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現時有電話、互聯網、微信公眾平台等方式接納消費者的投訴。有關經驗值得本港借鏡。本港亦應訂立新的《消費者保護法》,從商品說明、營商手法、錢債糾紛等各方面為消費者訂立全面的法律保障;並設立具備執法權力的專責機構,該機構應根據市場出現的新產品和新服務,及時出台指引,主動規管商戶的營銷行為,前瞻性地保障消費者。
(來源:香港文匯報A07:要聞 2023/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