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 記者 龔學鳴)律政司7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擬就法庭7月28日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一首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判決,提出上訴。法庭8日批准律政司司長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相關法律文件。
律政司表示,行政長官在上月11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指頒布該歌曲的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呼籲法庭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
根據法庭命令,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傳票已於昨日上載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的網站。相關文件主要包括6月5日的傳訊令狀及同日的臨時禁制令傳票、上訴許可申請傳票等,公眾人士可線上瀏覽。
高院法官陳健強早前頒下的判詞披露,特首在7月11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指該歌曲的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
質疑未考慮傳播者分裂意圖
根據律政司公開的上訴文件,律政司認為,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法庭一般應該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包括是否存在重大公眾利益的國安危機,以及執行某法律或執法措施以應對國安危機的必要、效力和功用,因法庭欠缺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作判斷;當行政機關判斷某措施有需要執行、有效或有實際功用時,法庭「應給予適當比重及遵從此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只能在特殊情況下拒絕批出。
律政司亦質疑原審法官在判斷禁制令沒有實際用處時,未有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有人具煽動分裂國家或具煽動意圖傳播該歌曲、歌曲的創作是為挑起反建制情緒並以分裂香港和中央為信念、歌曲仍在網上流傳等。
法庭有責制止危害國安行為
上訴文件重申,法庭有憲制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而原審法官犯錯,裁決時未有給予國安最高的比重,亦未有考慮在判斷與國安相關的禁制令申請時,基準應與一般禁制令不同,除非法庭認為禁制令無助於維護國安,否則應批出禁制令。
律政司6月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有「港獨」意味的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等,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7月28日頒布書面裁決,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8月7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
專家意見:國安法具優先適用法律效力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律政司今次引述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發出的證明書,是上訴過程中提交的供法庭參考的新證據,符合基本程序;有關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判斷。
不存在干預司法獨立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賦予了其凌駕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當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其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他認為,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發出的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判斷。他強調,基本法第85條保障了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因此相關判斷不存在干預司法獨立的情況。
傅健慈還表示,在全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都具有凌駕性地位,各國對於負責此類案件的法官、律師有嚴格規定,而維護國家安全不單是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安委的責任,也是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以及法定機構、諮詢組織等整個管治架構的責任。他強調,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全社會每個人都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參與者、推動者、受益者,而不是旁觀者。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律師陳子遷表示,律政司今次引述行政長官在根據國安法發出的證明書,可視為上訴過程中遞交給法庭參考的新證據,符合基本程序,並不會干預法庭日後的審判,因此不會影響司法獨立。他強調,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法官審理案件時只按法律和證據獨立行事而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來源:大公報A4:要聞 2023/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