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數十名黑衣暴徒於2019年8月29日包圍深水埗警署,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外更投擲磚頭。警方其後拘捕多人,其中8名涉案者包括5名學生被控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1人於去年案件開審前認罪,餘下7人經審訊後,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當中6人罪成。法官王詩麗批評6名罪成被告漠視警方警告,刻意留守現場以增加暴徒人數「恃勢凌人」。王官將案件押後至7月27日求情,並於8月2日連同早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全部定罪被告須還押看管。
全部被告還押至8月初判刑
昨日到庭的7名被告,分別為案發時21歲男學生張嘉棟、25歲男車房職員田倬行、28歲無業男子冼穎聰、17歲男學生鄺煒心、16歲女學生馬紫妍、16歲女學生姚珈瑜及13歲女學生。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冼穎聰和13歲女學生另各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王詩麗裁決時表示,被告張嘉棟與另一男子現身基隆街天橋底一帶,戴上黑色口罩及穿深色衣服,可謂是「黑衣人」裝束。由於案發時沒有疫情,肯定他是刻意戴口罩與部分在場者表明是「同路人」,且肯定他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並刻意留守現場,裁定其罪名成立。
被告田倬行一直停留現場直至警方進行驅散和拘捕行動。逗留期間,他經常觀察欽州街及警署的事情,當見警署被不同光束照射時即舉手歡呼,明顯是附和、支持示威者,故裁定其罪名成立。
被告鄺煒心在深夜乘港鐵到深水埗,肯定他一直逗留在相關交界一帶,若沒有意圖參與暴動,他理應盡快離開現場,加上其黑色背囊內有很多示威常見裝備,包括3M防毒口罩連濾罐、勞工手套及生理鹽水等,足以證明他有意圖參與暴動,裁定其罪成。
被告馬紫妍與被告鄺煒心深夜一起步出深水埗港鐵站,一直逗留在相關交界一帶直至被捕,而其黑色背囊裏亦攜有3M防毒口罩連兩個濾罐、紅色護肘及眼罩或護目鏡等,故裁定其罪成。
被告姚珈瑜亦在深夜乘搭港鐵在深水埗站出閘,拿出電筒邊行邊照射警署方向,又不斷舉起右手及繼續亮着電筒照向警署。她與在場部分用發光物體包括鐳射筆照射警署的人一起,表示她認同、附和、支持和鼓勵這個行動,行為目的「昭然若揭」,故裁定其罪名成立。
案發時13歲女被告亦與被告姚珈瑜一同在深水埗港鐵站出閘,還一起交談,更用手上發出綠色光的物體照向警署方向,歷時約兩分鐘,反映她是「有備而來」,其背囊外亦掛有一個非常顯眼的反修例公仔。所有情況均顯示她並非「頑皮搗蛋」或搞「惡作劇」,遂裁定暴動罪成。不過,其面對的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裁定不成立。
至於被告冼穎聰,王官指基於他是一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證據未能令法庭滿意其個人作為是集體行為暴動的一部分,遂裁定其此罪不成立。他面對的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由於他從沒拿出涉案物品使用,其攜有目的可能不是針對傷害他人,故同樣裁定罪名不成立。
一被告開審前認罪還押至今
由於其中4名被告犯案時未成年,王官表示,在判刑前將為被告鄺煒心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為被告馬紫妍、姚珈瑜及13歲女生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同案案發時25歲的男廚師顧嘉杰,於去年9月案件開審前承認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兩罪,一直還押。
(來源:香港文匯報A08:港聞 2023/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