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日前,立法會完成《職安健條例》檢討,新修訂將違例的最高罰款由50萬上調至1000萬港元,更可將違例者判囚最高2年。法例今日(28日)才刊憲生效,但數日前職業安全再響警號,觀塘商廈發生致命工業意外,有清潔工友誤墮30層𨋢槽分屍而亡,殘肢散布槽底,死狀淒慘,令人非常痛心!
熱議肇事原因 顯示市民重視職安
升降機槽救生門用作緊急逃生,貫通數十層𨋢槽,一腳踏空即由逃生門變死亡門,所以豈能隨意任清潔工開啟?肇事原因連日引發市民熱議,有意見質疑是否用「通匙」(萬用匙),一把鑰匙可開多個工作間,以致工友開錯緊急門釀成意外;有意見擔心是工作間照明不足,再加上空間擠迫,工友未看清警告字句就開門,應增設熒光警告圖標,在黑暗中仍清晰可見;亦有意見認為可能是清潔工作外判,清潔工友要走幾場,未必熟悉環境,又要趕時間清潔,見門就開,倉促間開錯門,而開門後未查看清楚就進入;也有意見指出負責設計圖則的人,並非前線工作者,將高危的𨋢槽設計在容易引致疏忽的位置,據知有些𨋢槽甚至在商鋪裝飾架後面,不止清潔工,甚至對裝修工人都可能構成危險;也有意見認為應提供清晰的清潔及大廈保養維修流程,列明「危險地帶」,加強對前線工友的培訓,提高警惕性,每次清潔時應由熟悉環境的領班帶隊;有鑒於逃生門「一腳踏出、足以致命」,有意見認為應在門後加裝欄桿,避免誤闖;也有行內人認為,死者工作不涉及清潔𨋢糟,照道理不應擁有逃生門鎖匙。
法例早已更新 是否得到妥當落實?
筆者翻查相關法例,發現屋宇署在2011年發出的《關於安裝和安全使用升降機及自動梯的樓宇及建築工程的設計和建造守則》,在三年前已完成修訂(點擊瀏覽),新守則第3.2項「升降機槽的檢查門、緊急通道門及檢查活板門」在修訂後增加不少新要求,包括第3.2.8(a)項,從原版的升降機槽救生門安裝「由鑰匙開啟的鎖」,提高要求到「兩把指定鑰匙方能從外開啟的鎖」,換言之,不能用一把「通匙」打開升降機槽救生門,須設兩把指定鑰匙。而在新守則第3.2.8(c)項,除原有守則列明的中英文告示外,還要求在匙孔對上或旁邊位置,加設不少於100毫米高的圖像式警告牌,減低誤闖墮槽的機率。
若切實執行新守則,開逃生門要兩把指定鑰匙,負責普通清潔的工友誤開的機率幾乎等於零,故此相關部門應徹查涉事商廈是否妥善執行,還死者一個公道。當然新守則僅實施3年,是否在全港大廈貫徹實施,仍是未知之數,絕對有賴當局加強巡查,強力執法。人命關天,無論政府、僱主、持份者,乃至於工友本身,都應正視職業安全,提高警惕,盡最大努力確保「零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