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今日(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作出解釋,彰顯香港國安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進一步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有利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梁君彥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進一步強化香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整體利益,並有助香港特區將來更準確理解和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清晰的解釋及說明,消除了不必要的顧慮,有利營商和投資環境。
梁君彥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多,對恢復社會秩序起了立竿見影的作用。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區的首長,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他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是捍衛香港國安法權威的重要之舉。作為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定必堅定不移,致力維護國家安全,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屆時必定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全體第七屆立法會議員亦發表聯合聲明指,是次釋法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及權威性,亦有必然的法律效力,特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必須遵循和執行。是次釋法不但明確了香港國安委的特殊地位和職能,授權其在相關情況下作出判斷和決定,亦體現了香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並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與此同時,是次釋法亦有助於進一步促使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和制度有效銜接,是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措施,是確保香港國安法得以準確實施的重要舉措,對香港特區具有積極意義。
聲明又說,留意到是次釋法是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的法律解釋,無損基本法賦予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及終審權,亦無針對任何具體司法判決。是次釋法有助於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亦有助於特區法院依法公正地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更好地履行司法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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