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綜合報道,有消息指,律政司為提高外聘大律師(Briefed-Out Counsel)的高質素專業表現,昨日(21日)去信給所有外聘大律師,首度引述相關國安法,要求他們在履行外聘檢控工作時,必須要遵從專業及誠信守則,確保自己在處理外聘檢控工作中不會存在「利益衝突」,或避免任何可見的利益衝突情況,並於12月5日或之前將簽妥文件寄回律政司刑事檢控科。
須簽署「保密協定」承諾
據悉,律政司在函信中並引述香港國安法第6條內容,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提醒各外聘大狀,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可能根據其性質以任何理由定為違背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此外,今次發出的函件要各外聘大狀簽署承諾處理外聘案件時要遵守「保密協定」,在未有得到律政司司長書面的批准下,不得將所有涉及案件的文件資料等一切洩露給任何人士或組織。
黎智英准聘英大狀 律政司申上訴被拒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涉及多宗案件,大部分案件已審結完畢,現時只餘下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定於12月1日開審。法庭早前批准黎智英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不服,申請上訴至終院,上訴庭昨駁回上訴。
律政司回覆查詢,指正研究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
上訴庭頒下判詞提到,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提出容許海外大狀來港就《香港國安法》案件抗辯,將與該法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遭外洩的目的背道而馳,而且海外大狀只要離開香港,就難以受到香港的專業守則約束;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國安法不應有海外律師參與。
不過,上訴庭認為,未見到案件會涉及國家機密,即使審訊有機會涉及機密資料,亦無正當理由懷疑Tim Owen會違反《香港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原則,而且Tim Owen亦受到當地的行為守則約束,不見得他離港後會違反守則。法庭亦未能信服批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會損害《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來源:大公報A6:港聞 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