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葛婷)一名女社工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暴動現場被女督察截查身份證時,拒絕合作更連吼9次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案件於2020年9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後,原審裁判官稱被告有權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及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份證,故不算阻撓,裁定其兩罪不成立。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律觀點有錯誤,故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昨日頒下判詞,認為原審稱警員穿上制服並非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是對《警察通例》掌握的不準確,而原審裁定社工行為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是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遂命令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並要求對方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已證明了被告有意阻差辦公。
案發時22歲的女社工林曉樺被控的一項「阻差辦公」罪指,她在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的香港電訊店舖外,阻礙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另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則指,她於同日同地未能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警員查閱。
2020年9月17日,裁判官黃雅茵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兼得訟費。原審法官在裁決時稱,被告對警員提出的要求「合理」,又在43秒的「合理時間」內取出身份證,其行為沒影響警方控制現場行動,故未達至阻撓或妨礙警員執行職務,又稱根據《警察通例》,除非特殊情況,例如影響警方工作及現場環境不容許等,但警員不應以穿着制服為由拒絕出示委任證。
疑原審法律觀點現4點錯誤
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就有關法律問題徵求高等法院意見。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法律觀點出現4點錯誤,包括(一)錯誤裁定林曉樺曾9度大聲重複要求女督察梁敏儀出示委任證,行為不構成阻撓;(二)忽略林取出身份證後,未交到警員手中,又間斷地大聲要求梁出示委任證;(三)未充分考慮案發背景,及林的反應、態度、行為對警員執法影響;(四)原審裁判官稱沒有證據顯示林故意遮蓋身份證資料。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昨日頒下判詞表示,多條香港法例均賦予警務或其他執法人員權力,在特定的情況下可截停及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在本案,證人女督察是可以根據《警隊條例》第54(1)(a)條作出上述要求的:即「 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包括截停該人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身份證握手中 已構成阻撓
法官黃崇厚引述特區終審法院的相關案例表示,涉案罪行元素有三:包括(一)有警員被阻撓;(二)該警員正執行職務;(三)被查者是故意阻撓。根據《警隊條例》,女督察是可要求查閱林的身份證,並要達到供警員查閱之目的,「令警員可見到身份證明文件中的資料,是最起碼的要求。」從證據上可見林在被捕前的行為,包括將身份證緊握手中,只露出一半內容,已構成阻撓,「明顯未能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詢的要求。」
他引述原審裁判官稱,警員穿上制服並非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是對《警察通例》規定掌握不準確,致其作事實裁斷時沒恰當考慮、沒充分顧及警務人員在當下需處理的事以及現場情況,未有明確裁斷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這一元素。
法官黃崇厚指出,原審裁判官用上了「大聲重複要求不能算是阻撓的行為」這表述,單以這一句來看,如果意思是相關的人不斷向警員重複要求出示委任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構成阻撓,是法律上的錯誤。重複要求出示委任證並非是不可以構成阻撓,需要視乎實際情況。
不過,他認為,根據該判詞有關段落的整體來看,原審裁判官是在分析了當時周遭的情況後才說出這句話的,相信裁判官只是在交代她在本案情況下的事實裁斷,而非表達「重複要求出示委任證」永不能算是阻撓的行為。
指原審無顧及現場整體情況
法官黃崇厚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顧及現場整體情況和警務人員在那種境況下需處理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原審裁判官認為林大聲重複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並認為43秒的等候不算阻撓,是基於沒有充分考慮整體情況的結論,也沒有充分考慮林是否盡了責任及願意出示身份證,以及其行為對警方執行職務影響的比重等,故原審裁判官裁定林所做的已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是有悖常理的,已構成法律錯誤。
法官黃崇厚認為,就女督察要求林出示身份證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這一點,原審裁判官沒有作出明確的事實裁斷,故恰當的處理是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被告阻差辦公的罪名是否成立。
圍攻政總認暴動 黑青還押等坐監
一批黑暴分子於2019年9月29日趁非法遊行圍攻政府總部,共96人被控暴動。一名案發時21歲的男生昨日在區域法院認暴動罪。在辯方呈上被告中學老師求情信時,暫委法官鄭紀航質疑被告已畢業數年,「咁人會變㗎嘛。」辯方建議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鄭官指與控罪嚴重性不相稱,認為監禁是合適刑罰,下令被告還押至同案審訊完結後判刑。
現年24歲的譚宇權承認一項暴動罪,即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辯方為被告求情時稱,被告案發時就讀飛機工程高級文憑,目前任職亞洲空運中心服務助理。被告在求情信中則稱,自己在事後已反思及後悔,知道自己低估案件的嚴重性,又明白使用暴力不能爭取任何事情。
呈中學老師求情信 官質疑畢業已久人會變
辯方又稱被告母親有長期病,但鄭官指此非求情理由,表示被告在犯案前理應要考慮清楚後果。辯方又呈上被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鄭官得悉被告已畢業數年後隨即表示:「係囉,咁人會變㗎嘛。」
辯方又稱明白「亂世用重典」,法庭須判處最重刑罰,鄭官聞言即時糾正稱:「法庭用合適嘅刑罰,唔好講最重,誇張咗啦。」鄭官又質疑辯方聲稱本案較同類案件案情不算嚴重是脫離現實,反問若然如此被告何以戴上防切割手套。最後,鄭官拒絕接納辯方建議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明言或判監禁式刑罰,被告即時還押至其他人審訊完畢後判刑。
案情指,2019年9月29日下午3時許開始,有黑衣人佔據夏慤道東西行車線,有人揮舞英美國旗及以雜物堵路。約4時05分開始,最少500名黑衣人與警方對峙。4時30分起,黑衣人在夏慤道行車天橋聚集,向政總投擲硬物和汽油彈,並以巨型橡根協助發射物件。警方發射催淚煙和水炮驅散不果,最後從政總多個出入口衝出拘捕多人。
當時,被告譚宇權身處近夏愨道東行線與行車天橋交界,被警員上前制服,一名女暴徒阻止警員執法不果同被捕,譚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譚被截停時穿着黑色衫褲、戴防切割手套及防毒面具,其背包有透明雨衣、保鮮紙、黑色面巾、手袖及替換衣物。
圍堵警總拆招牌 建築工還押候懲
2019年6月26日,一批黑衣人圍堵警察總部並大肆破壞。當時,一名建築工人破壞警總大樓閉路電視、警徽及牌匾,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被告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溫紹明下令還押至9月2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另須賠償3,650港元。
26歲被告梁建韜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軍器廠街3號堅偉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大樓外一組閉路電視鏡頭、兩個警徽及一個警察牌匾,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指,2019年6月26日晚上,大批人在灣仔警察總部外聚集。翌日凌晨時分,被告用噴漆塗鴉警總外牆的1組閉路電視鏡頭、鐵閘上的兩個警徽及1個警察牌匾,其後與90人在修頓球場外被截查。警方在翻查閉路電視後,於8月29日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控方就案件申請賠償令,獲溫官批准,被告須在7天內賠償3,650港元。
溫官表示,本案發生於2019年6月,他判刑時本應考慮案發前的案例,現在是否須考慮在被告犯案時未有、事後才出現的判刑指引。辯方僅稱,求情時將依賴近年案例和判刑指引。
刀刺何君堯囚9年 無業漢申上訴被駁回
一名無業漢於2019年11月在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的區議會競選街站,以刀刺中何君堯胸口,在被制服時又傷及何君堯的一名保鑣。被告去年否認企圖謀殺罪,但承認屬交替控罪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及傷人罪,被判囚9年。無業漢不服刑期,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昨日在聽取雙方陳詞後,當庭宣布其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的空間,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現年32歲的上訴人董柏輝,其代表大律師馬維騉昨日稱,遇襲者何君堯沒有遭受永久的身體傷害,而事件對他的心理影響也屬「最輕微」,又稱本案並非同類案中最嚴重,惟原審法官判刑時只考慮上訴人的意圖和實際行為,卻忽略事件的後果「輕微」。他聲言,法庭不能忽略蓄意傷人與企圖謀殺之間的嚴重性有分別。
律政司代表反駁指,法庭量刑時不存在某一項因素佔較大比重。案情顯示,上訴人在案發前3天屢次到現場視察,屬早有預謀,其身上更攜有兩把刀,其中一把刀鋒長20厘米。在被眾人按在地上後,上訴人依然大叫「何君堯去死啦!」「殺咗佢!」等,案情嚴重。
董柏輝原被控一項企圖謀殺罪,經控辯雙方協商後,董承認交替控罪「有意圖而傷人」,即他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之間的行人路,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導致何君堯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董另承認一項傷人罪,指他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地導致保鑣張英才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指,何君堯於案發日在涉案地點擺街站就其參選區議會選舉宣傳。2019年11月6日上午8時許,何抵達街站並派發傳單。約8時40分,被告手持一束花走向何君堯,送給何,更自稱是何的支持者,要求與其合照。其間,被告假裝取出相機,突從斜孭袋中取出一把33厘米長的刀,快速刺向何的左胸。何雖然已閃避,但仍然中刀流血。何君堯的保鑣張英才和他人制服被告時,其左前臂和胸口亦受傷。
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並在他的袋中發現另一把刀和何君堯的宣傳品。警方調查發現,被告曾於11月4日和5日在涉案街站徘徊,又曾於11月4日持花走向街站,向街站義工問何君堯是否會出現。
(來源:香港文匯報A07:要聞 2022/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