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 記者 龔學鳴)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反中亂港頭目出版涉煽仇縱暴、洗腦兒童的「羊村」系列繪本一案,法官日前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今日判刑。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傅健慈表示,任何人犯法都應受法律制裁,為了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言論及出版自由並非絕對。資深大律師譚允芝強調,繪本灌輸完全不代表事實的言論,誤導小朋友接受偏激的想法,極不合適,她相信法官會作出公正量刑,希望年輕人引以為鑒。
已於去年10月被撤銷登記的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理事因出版涉煽仇縱暴的三本「羊村」系列繪本,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並控以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被告依次為黎雯齡(26歲)、楊逸意(27歲)、伍巧怡(28歲)、陳源森(25歲)及方梓皓(26歲),均報稱言語治療師。案情指出,五人在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以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名義,安排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三冊「羊村」繪本,該三冊繪本具控罪所述的煽動意圖。
法官郭偉健於9月7日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是首宗涉發布煽動刊物案件,經審訊被法庭定罪。郭官針對辯方指稱有關控罪「違憲」及限制言論自由作出反駁,並表示假資訊、政治宣傳等可令人拒絕信任甚至憎恨政府,引起社會動盪,煽動罪更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實屬必要,而在施加限制與社會利益之間已經取得合理平衡。法院有必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暴亂再次發生,以維持「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保障市民的福祉。
令小朋友接受偏激想法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了法,便應受法律制裁。他指出,《煽動條例》1938年訂立,相關條文在1972年被整合至《刑事罪行條例》,回歸後一直沿用至今。這條法例並不存在過時,仍然有效,適用於檢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的罪犯。傅健慈說,言論及出版自由並不是絕對權利,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的規定,為了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便會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認為,首先在法理上,《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是回歸前已制定的法律,至今未被廢除,仍然是香港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第二,在實務之中,香港近年也有其他人因干犯「煽動罪」而被定罪,證明《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條文,應當遵守,並無「過期」之說。第三,法庭在本案的裁決再次說明了,言論及出版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的目的可以限制這些權利,也說明了《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有存在的必要性。
(來源:大公報A7:要聞 2022/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