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葛婷)攬炒派黑暴分子於2019年8月31日在全港發動暴亂,一名自稱為「義務急救員」的男子因為在銅鑼灣參與暴動罪和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於去年初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及罰款5,000元。他不服暴動罪定罪,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聲稱原審法官拒接納他是急救員屬於錯誤。律政司反駁指,被告並非真正的急救員,就算是急救員也並非「免死金牌」,急救員亦可以參與暴動。上訴庭法官質疑被告若真是急救員,為何當時全身護甲,並指即便是急救員,都能以支持者身份參與暴動。上訴庭將於6個月內以書面頒布裁決結果。
是案上訴申請人陳佐豪(25歲),報稱任職運輸工,於2020年12月被裁定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並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號至36號外,非法管有一套無線電對講機。陳佐豪不服原審法官姚勳智對其暴動罪的定罪,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及黃宇逸大律師代表提出上訴申請,案件昨日由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
潘熙聲稱,上訴人被捕時並無戴口罩或蒙面,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曾在暴動現場做過什麼行為。原審法官僅以當時上訴人身穿護甲,並持有對講機及繃帶等,就認定他屬於示威者一分子,但他的穿着其實與同案最終脫罪的被告相似,原審法官卻拒絕接納他攜帶的是急救員裝備,且沒有詳細解釋拒絕原因。
他續稱,當日在現場附近除了陳外,前方另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疑似急救員的女子被捕,後方有一名被捕時襲擊警察的男子,認為原審法官只考慮後方男子的行為,並沒有考慮前方女子的衣着等情況,屬於法律上犯錯。
惟上訴方的理據被3名上訴庭法官的質疑。法官潘敏琦強調,法官有權考慮環境證供作出推論,又批評申請方是「雙重標準」,只強調對自己有利的證供。
法官彭偉昌指出,即使是辯方也要根據證據法原則行事,並表示原審法官認為陳佐豪和該男子夥同行事,「此考慮有何不可?」陳佐豪被捕時全身都是護甲,且比其餘脫罪被告多穿了護甲,又質疑:「是急救員就不可以參與暴動?」
彭官舉例說:「如果在打仗時,有人身穿某國軍服戴上紅十字臂章,那麼你當然是軍醫,難道不是代表一方參與前線作戰?……如果(申請人)不是參與前線,那穿裝甲保護幹什麼?」針對申請人當時協助同一陣營受催淚彈影響的人洗眼,彭官質疑: 「這難道不是支持?」
律政司:急救員非「免死金牌」
律政司一方強調,陳佐豪並非真正的急救員,也不是紅十字會或聖約翰救傷隊,且急救員亦非「免死金牌」,即使是急救員,不等於不會參與暴動,故法官須就環境及證據等作出事實裁決。
資料顯示,原審法官姚勳智當時在是案的判詞中指出,被告陳佐豪被捕時身穿胸口護甲、雙臂護甲、黑衫、黑褲、黑鞋、勞工手套,背囊有對講機、2個防煙濾罐、1副透明護目鏡、6包彈性繃帶、一對黑色手袖,「實難以接納他為急救員,更絕非圍觀者。」其背囊內只有小量繃帶,並無其他急救用品。
姚官指出,警方於晚上9時許推進至記利佐治街時,相當多的黑衣人擠擁上明珠廣場電梯,顯然是曾參與暴動並逃避警方追捕。當警員拘捕陳時,他身後的人隨即用長傘攻擊該警員,「毫無疑問,他們必然是夥同行事的人」,即曾參與暴動並一同逃避追捕,須襲擊警員以求脫身。被告身上搜出對講機,「顯然亦有助在暴動現場作即場之聯繫和溝通」,基於以上證據推論陳曾參與暴動。
(來源:香港文匯報A14:港聞 2022/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