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52歲警署男警長涉嫌向3名前下屬及1名前上司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逾42萬元,並煽惑前同袍向廉署隱瞞曾借貸予他。案件今日(1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指不排除加控其他控罪。被告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到警署報到。
被告黃志明(52歲)被控共13項罪名,即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及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黃於2020年12月初派駐到田心分區一個巡邏小隊,之前則駐守葵涌分區一個巡邏小隊。其中10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葵涌分區一名前下屬警員及一名前上司督察,索取兩筆共9萬港元的貸款,以及從另外兩名葵涌分區前下屬警員接受8筆共逾33.5萬港元的貸款。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煽惑、誘使並指使上述其中一名下屬警員,就該名警員向被告提供貸款的調查,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被告涉嫌指使該名警員向廉署隱瞞其借貸。
編輯:津津
關鍵詞:警署警長貸款沙田裁判法院保釋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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