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 盛德文、黃山)大公報記者發現,《華人廟宇條例》極為嚴苛,嚴重貶抑傳統華人宗教及廟宇。條例規定所有廟、寺、庵、觀及道院等,即華人信奉的儒、佛、道宗教必須註冊,否則即屬違法。擅自興建和營運廟宇屬違法行為,廟宇產權、收入、財產使用、人事任免必須由政府監管,政府有權要求把任何廟產轉讓予政府,以及使用武力把違例者廟產查抄,或轉讓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不得異議。
當年的華民政務司更有無上權力,可以對任何華人廟宇採取單獨查抄或搜查行動,而毋須通過或知會華人廟宇委員會。有宗教界指出,香港現在不同宗教比較和諧,正是檢討有關不平等條例的好時機。
香港佛教聯合會執行副會長衍空法師直呼《華人廟宇條例》是不平等條約。他向《大公報》表示,當年港英政府有意偏袒扶持西方宗教,華人宗教受盡歧視,令香港宗教信仰出現極大偏差。「他們(西方宗教)可以用很優惠的條件取得很好的資源,所建的教堂、教會學校等,佔地龐大、位置好、環境優美。
香港孔教學院院長湯恩佳表示,當年港英政府嚴重偏袒西方宗教,西方教會享有獨立自主權,其財產完全由自己管控,不但不受監管,還備受港府支持和保護,好的地段和資源都給了天主教與基督教教會建教堂、辦學校。
相反,華人傳統宗教什麼都沒有,還被嚴加管制、打壓,「英國要管治華人,當然不想中國文化的核心思想在港扎根和傳承」,「我們(傳統宗教)稍有偏差就被拉人封艇,查抄接管,你話公平嗎?」
黃大仙「頭炷香」 源於嗇色園被打壓
在未爆發疫情前,每年大除夕夜,黃大仙廟爭上頭炷香的人潮絡繹不絕。這個沿襲近90年、被「打壓成俗」的傳統,就是源自該不平等條例。
創建於1921年8月的嗇色園黃大仙祠,尊崇道、釋、儒三教。黃大仙祠在竹園建成後,入園善信漸多,香火不絕。
然而,1926年10月香港發生省港大罷工後,港英政府加強對華人廟宇及宗教的規管,防止反對港英的思想蔓延。在1928年制訂實施《華人廟宇條例》,要求所有華人廟宇及華人宗教組織必須登記註冊,並由華人廟宇委員會專責甄別後,再確定續辦、接收、處理或取締。
該條例實施後,植根於民族土壤的嗇色園為免牴觸條例,在1934年被迫關閉,變為私人道場。不過,仍有善信不斷到園外設壇上香參拜。在官紳周峻年爵士斡旋下,自1935年起,嗇色園被特許每年新春首日開放予信眾入園參拜。
日本侵佔香港期間,嗇色園曾被日軍佔用。二戰結束後,港英政府在1947年再度要求嗇色園遵從《華人廟宇條例》登記註冊,接受監控。
為此,嗇色園被迫再度閉園,眾多善信只能在園外設壇參拜,要待至新春的年初一才可以入園上香參拜;自此,新春爭上黃大仙祠的第一炷香,逐漸成為市民新春祈福的習俗和傳統。直至1956年港英政府強行接管嗇色園,交由東華三院管理,嗇色園全面開放。
「早年華人宗教有如『二奶仔』」
就《華人廟宇條例》被指不平等及歧視華人,大公報記者訪問香港佛教人士,他認為該條例已屬過時,政府需與時並進,及早完善條例,讓在香港的不同宗教獲得公平對待。
一日佛誕假 爭取了幾十年
香港佛教聯合會執行副會長衍空法師,認同《華人廟宇條例》是不平等的打壓條約,「回歸前,會長覺光法師為爭取佛誕假期,爭取了幾十年,有二三十萬人簽名(支持),但仍要等回歸後才爭取到;但天主、基督教的公眾假期便多六、七倍。」
衍空法師指出,港英政府有意偏袒扶持西方宗教,華人宗教不受支持和保護,這可以從假期及資源分配上明顯看到。
港英年代 大主教地位超然
衍空法師以「二奶仔」比喻在港英政府管治下的華人宗教,完全不受政府支持。在港英時期,排在禮賓司、大法官之後的是大主教,大主教的排位更在三軍司令前,地位與三軍司令不相上下,「那時期的和尚同其他華人宗教根本是『冇碇企』,只能自生自滅。」
條例寫明「Suppress」 有「鎮壓」之意
據1928年《華人廟宇條例》條文引旨:「An Ordinance to suppress and prevent abuses in the management of Chinese temples and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funds of Chinese temples.」(本條例旨在遏止及預防華人廟宇管理失當及華人廟宇基金遭濫用。)「Suppress」一詞,現時普遍翻譯是「遏止」,劍橋英語字典的解釋是:(用武力)鎮壓、壓制,可見當年立法原意就是「鎮壓」。
1847年至1862年間落成的上環文武廟,由華人富商及坊眾集資興建、管理,在當年享有崇高地位,是居港華人集廟議事、仲裁解難及接待清政府官員的重要場所。第二次鴉片戰爭爆發,英國在1861年接管九龍後,取消了文武廟的仲裁權力。
1870年,港英政府成立東華醫院(東華三院前身)接管廣福義祠,形成以華人政務司為主,通過「東華」等華人代表機構,「以華治華」的策略。
1908年,港英政府取消文武廟的議事功能,頒布首份規管華人宗教法例《文武廟條例》,把文武廟及其廟產撥交東華醫院管理。
1926年10月,發生20多萬人參與的省港大罷工後,港英政府受沉重打擊,經濟嚴重倒退。
港英政府總督金文泰為防止廟宇再度成為華人議事及傳播反英思想地方,以防範廟宇基金被濫用詐財及虛化為由,在1928年訂立以平亂為目的的《華人廟宇條例》,嚴厲規管華人廟宇及宗教,自此該條例成為港英政府打擊華人宗教、壓制反英思想的利器。
港英政府強行接管嗇色園
1956年港英政府在竹園興建廉租屋,決定收回嗇色園用地。嗇色園主席黃允畋積極聯繫各方斡旋圖力保嗇色園,惟失敗告終。
同年九月港英政府接管嗇色園後,授權東華三院管理嗇色園,嗇色園全面開放,在門口設善款箱代東華向每名善信收取一毫入場費。嗇色園每年為東華三院提供一大筆入園費善款(2008年約600萬元),惟嗇色園與東華的紛爭卻多年未解。
善款箱引爆紛爭
2009年5月,兩機構因為大門口擺設善款箱問題發生爭拗。嗇色園不滿有人擅自增加善款箱並派人在門口提示善信「入園捐款」,深感被人侵佔領地。嗇色園隨後向逾萬名會員信眾發信,徵求簽署「無條件廢除與東華三院不平等條約」,支持嗇色園取回獨立自主的管治權。
據東華三院在2009年5月回應傳媒查詢事件時表示,黃大仙祠業權屬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並由華人廟宇委員會管轄。1956年9月3日,該院獲華人廟宇委員會主席華民政務司(相當於現時民政事務局局長)授權管理黃大仙祠,並批准黃大仙祠對外開放及該院向入祠人士收取入園費一毫,同時允許該院在地段範圍內興建建築物售賣參神用品,兩項收入均需用於資助東華三院義學經費,事件當時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喚起嗇色園早年被港英政府強制接管的爭議。
華洋宗教條例比較
《華人廟宇條例》
•所有華人廟宇均須登記註冊。
•所有華人廟宇收入、基金、投資、財產等必須受華人廟宇委員會監管控制。
•法庭可充公任何廟宇財產(含不動產),歸屬民政局局長法團。
•警務人員可使用武力接管查抄廟宇財產,並把該財產轉予民政局局長法團,亦有搜查及檢取權力。
•華人廟宇委員會可不經招標而委任任何人出任廟宇司祝。
《香港天主教方濟會法團條例》
•天主教方濟會須以「香港天主教方濟會會長」名稱成立為法團。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物業單位;有權把旗下任何財產進行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會長職位須由方濟會中華之后會省省長批准。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法團條例》條文(1999年修訂)
•協進會須以「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的名稱命名成立法團。
•法團有全面權力獲取、購買、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物業單位;法團現金可進行債券、股份、證券等等投資;可以公開或私募方式籌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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