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高鈺)黑衣「火魔」在修例風波期間用土製汽油彈為禍社區,犯案者陸續接受法律制裁。繼早前一名運送汽油彈的的士司機被判囚4年後,一名倉務員前年11月在元朗被揭身攜4枚汽油彈,警方更在其工作的倉庫發現儲藏100公升足可製造逾300枚汽油彈的汽油。該倉務員早前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意圖摧毀財產兩罪,昨日被重判入獄5年,是目前為止判刑最重的同類案件。法官郭啟安嚴斥被告為表達政見衝擊法治,將貨倉變成製造、儲存、測試及分發危險品的地方,即使並非暴動現場,但相信他有意圖提供汽油彈予暴徒作非法使用,令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全蒙受巨大風險,行為令人髮指。
40歲男被告吳偉豪於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被告於前年11月2日在元朗停車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
被告另承認的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罪指,他於同日在元朗貿易公司貨倉內保管或控制5桶共約100公升汽油及主要成分為三甲苯的有機混合物、兩個載有汽油的玻璃樽、兩罐卡式石油氣、兩個漏斗及一個膠泵連管。
法官郭啟安昨日在判刑時指出,本港自2019年6月開始經歷前所未有的多次動亂,暴徒不時向警員、警車及警署等投擲汽油彈,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
辯方大律師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嚴重性較縱火罪輕,希望法庭以不多於5年監禁為起點,並將兩項控罪刑期完全同期執行。郭官反駁指,本案的兩項控罪性質不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意指儲存及測試層面,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把已製成的汽油彈攜帶外出,供被告或其他人使用,故不接納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郭官認為,辯方聲稱被告當日是因想向朋友「展示」汽油彈才攜帶外出的說法牽強且不合情理。被告當日同被搜出帶有示威者裝備包括黑色頭盔、防毒面罩、黑色戰術背心等,不難推斷被告打算在示威中使用,或至少是提供汽油彈,用來針對執法人員或公共設施,令情況變得嚴重。
可製逾300枚汽彈 後果嚴重
同時,被告曾與人討論過製造或使用汽油彈,亦令情況更為惡劣,且為社會帶來莫大風險。即使案發並非暴動現場,但相信被告有意圖提供汽油彈予暴徒作非法用途,故以監禁兩年半為量刑起點。
郭官引用專家報告推斷,涉案100公升汽油足可製造逾300枚汽油彈,情況「令人咋舌」,足見案件的潛在後果非常嚴重,可對公共設施等造成嚴重破壞,且有證供顯示被告曾製造及組裝汽油彈,更在Telegram群組討論增強汽油彈破壞力、向輕鐵投擲等,又發送相片指「啱啱搞掂咗10支」,還有影片顯示被告在倉庫測試汽油彈,可見被告是精心策劃,潛在風險並非「空中樓閣」。
同類案件中案情最嚴重
郭官批評被告行為極之惡劣,意圖明顯對社會秩序造成莫大隱憂,令公眾安全蒙上巨大風險,並表明本案乃區域法院處理過的同類案件中案情最嚴重,就被告兩罪分別以監禁兩年半及6年半為量刑起點,而認罪是唯一減刑理由,可扣減三分一刑期,但首項控罪的其中8個月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監禁5年。
部分黑暴汽油彈罪行判刑
的士司機藏40支汽油彈判囚4年
32歲時任保險從業員及兼職的士司機曾偉龍,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在大埔一輛的士上被搜出逾40枚汽油彈,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
舞台燈光設計師持汽油彈圖縱火判囚4年
23歲舞台設計姚少康,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手持兩枚汽油彈及打火機,向正清理路障的警員圖點燃汽油彈。他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
小號導師藏汽油彈及向警車掟彈判囚3年10個月
17歲任職運輸工和小號導師的陳俊輝,於2020年1月29日夥同兩名黑衣人企圖用火損毀葵涌警署內的警車;以及同年2月4日在葵涌一工業大廈單位內管有11枚汽油彈。他承認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男女生收藏逾百枚汽油彈判囚3年2個月
23歲女大學生楊泳茹與同齡男大學生莫禮滔,與同案另外3名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一單位藏有138支汽油彈或半成品,同被控串謀縱火罪及交替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兩人承認交替控罪
消防員持汽油彈認罪判囚2年10個月
34歲時任消防員方志雄,於前年11月10日在旺角手持汽油彈及藏有彈簧刀、鐵筆和對講機等參與非法示威,他承認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以及管有違禁武器等5罪
中學男藏汽油彈判囚2年8個月
17歲姓陳中學男生,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住所附近被揭身藏3枚汽油彈,以及可製造另外7枚汽油彈的物品。他其後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毀壞財產罪。
中大暴動案 男女分囚54月及45月
前年11月大批黑暴非法佔領中文大學二號橋截斷吐露港公路和鐵路,警方為回復交通驅趕佔橋暴徒,遭受黑暴攻擊。當中4名不同大專院校的學生,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受審,其中中大女生和IVE男生被裁定暴動罪成。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昨日判刑時指,示威者欲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某程度上屬有預謀,暴動規模大,更對警方直接使用暴力,包括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二號橋橫跨吐露港公路及港鐵東鐵線南北交通要道上,事件對公眾造成嚴重影響,需嚴懲犯案者,最終判處IVE男生監禁4年6個月、中大女生監禁3年9個月。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陳起行(23歲,中大計量金融系學生)、李俊皓(26歲,理大測量系學生)、張俊浩(20歲,IVE應用科學系學生)、鄧希雯(25歲,中大中國語文及教育學系學生)。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亭陶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陳、張及鄧另各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護目鏡及防毒面具。張再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李慶年早前裁定,首被告陳起行違反禁蒙面法罪成,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張俊浩及第四被告鄧希雯暴動罪及違禁蒙面法罪俱成;張俊浩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不成立,次被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李慶年昨日判刑時指出,暴動為嚴重罪行,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及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懲治犯案者,法庭須判以具阻嚇性刑罰。中大二號橋在案發前一天已曾發生暴動。示威者在案發當天欲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案件某程上屬有預謀。
故意蒙面遮臉圖避追捕
李官指,當日有逾百人參與,暴動規模大,當中多人對警方實施直接暴力行為,包括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且二號橋橫跨吐露港公路及東鐵線南北交通要道上,事件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當天故意蒙面的約百人的明顯意圖便是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事件亦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因此須判阻嚇性刑罰,縱然被告犯案時仍年輕,但被告的年齡、背景良好等皆非減刑理由。
他續指,有證據顯示被告張俊浩有直接施行部分暴力行為,而女被告鄧希雯雖留在現場13分鐘之久,且其衣着裝備顯示她與示威者同一陣線,鼓勵其他人使用暴力,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曾使用暴力,故兩人在刑期上有分別。綜合整體案情等因素後,判處張俊浩監禁4年6個月、鄧希雯監禁3年9個月。而被裁定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
港大學生會遷離原址 再無會址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早前通過動議,「哀悼」和「感激」孤狼式刺警疑犯梁健輝「為港犧牲」,惹起全城聲討。港大其後表示會展開調查,並宣布不再承認學生會的校內角色,上周校方更發信要求港大學生會7天內遷離大樓,昨日為最後限期。據港大學生會媒體《學苑》報道,學生會已於昨日正式遷出大樓,昨日上午有工人到大樓的學生會評議會、幹事會室及學生會辦事處等更換門鎖。
校方安排工人換門鎖
港大行政及財務副校長羅哲基上周向學生會屬會發信,要求港大學生會7天內遷離大樓,昨日是「死線」。校方昨日上午約10時派人更換學生會綜合大樓內各屬會房間及學生會辦事處門鎖,其間大批保安在場。除了更換門鎖,學生會幹事會會室的門牌亦被移除,有部分房間被清空,剩下雜物。其間,學生事務長謝樹基到場視察。
隨着港大學生會正式遷出學生會綜合大樓,意味由昨日起,學生會再無會址。港大早前表示,若屬會希望繼續使用大樓設施,可向校舍事務委員會登記,並與校方就使用條款達成協議。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昨日則在facebook發帖,質疑與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同屬攬炒派的教協,眼見「港大學生會被國安處搜查,評議會學生『被打壓』,教協做了什麼?葉建源做了什麼?馮偉華做了什麼?這些人算是兄弟嗎?」
他又揶揄教協正副會長馮偉華、葉建源還未移民,只敢就教育界選民、香港辦內地課程學校等議題作回應,以維持知名度,卻不敢回應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事,「是為龜縮。」
物品罪成立的陳起行則被判囚2個月。
三暴徒圍攻港鐵站判囚 官:不容暴力襲警
前年9月大批黑暴破壞港鐵沙田站設施,圍攻制服暴徒的防暴警及干擾港鐵控制室,兩男一女分別被控暴動及襲警等罪名,在區域法院受審後被裁定全部罪成。法官郭啟安昨日判刑時斥,眾被告公然用暴力襲擊警員,衝擊控制室,案件情節惡劣,對市民造成不便,判刑需向公眾傳達法庭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遂判暴動罪成的兩名被告分別入獄3年9個月和3年8個月,判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男被告入獄12個月。
三被告依次為劉婉玲(47歲,公司經理)、謝嘉綸(44歲,活動策劃員)及李俊霖(29歲,電腦技術員)。劉婉玲及謝嘉綸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劉婉玲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她於同日同地襲擊督察1663。李俊霖則被控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他同日同地抗拒督察1663,及同日在沙田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兩支鐳射筆。
法官郭啟安判刑指,辯方也不爭議案發時沙田港鐵站內發生暴動,事發兩小時前已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並挑釁警方,警方一度因在場人多勢眾及情緒高漲,撤退至車站控制室。而第三被告李俊霖以強光照射警員被追捕,他明知自己被捕亦不合作,令警員不得不對他使用更大武力,亦令目擊事件的示威者起哄,個別人更訴諸暴力。其間首被告劉婉玲近距離向督察的後腦投擲金屬月餅罐,次被告謝嘉綸則與其他示威者衝擊車站控制室,更有人於現場使用滅火筒,情況混亂。
3人分別監1年至3年9個月
劉婉玲與謝嘉綸當日連同其他人等在車站內集結,不斷做出挑釁性行為,是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須評估事件的集體性質及後果,不宜視作個別行為。郭官又指,雖然警員傷勢不算嚴重,但法庭不能容許針對執法人員的暴力行為,且案發前幾小時已對沙田站乘客及港鐵職員造成不便,故判處劉婉玲、謝嘉綸就暴動罪入獄3年6個月,影響鐵路運作加刑兩個月。劉另涉襲警判監3個月,其中1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即判囚3年9個月。
至於第三被告李俊霖,郭啟安指他是始作俑者,對現場的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難辭其咎,被捕後仍不肯束手就擒,激烈反抗及咬警長的手臂,令在場其他示威者持續與警方對抗,情況一發不可收拾,最終就拒捕罪判囚3個月,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囚9個月,分期執行共判囚1年。
首宗違「禁蒙面法」案 女囚兩月男判更生
前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後,大批攬炒黑暴公然挑戰法律,蒙面上街破壞社區安寧。一名大學男生及一名女文員被控在藍田參與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為首宗違反禁蒙面法被控案件,早前兩被告被裁定罪成,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莫子聰指出,兩被告分別擔任「哨兵」及堵路者行為,導致社會混亂,而蒙面是為肆無忌憚做出非法行為,最終判女被告監禁兩個月及男被告入更生中心。
兩名被告依次為19歲城市大學男生吳隆平及40歲會計女文員蔡玉雲,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
控罪指,兩被告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啟田道一帶,連同其他人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於同年10月5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下蒙面。兩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莫子聰昨判刑時指,控罪十分嚴重,首被告吳隆平是「哨兵」角色,次被告蔡玉雲則有份堵路。而涉案地點屬雙程行車道路,兩被告行為堵塞交通,有片段顯示有車輛因此需要掉頭離開,直指兩被告行為導致社會混亂。此外,兩被告蒙面是為不讓他人認出,可以肆無忌憚做出非法行為,最終接納報告建議,判首被告入更生中心、次被告判監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