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網記者 趙一存)記者18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去年11月獲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現香港方面已完成有關程序,本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自明日(19日)起施行。自此,這份補充安排將在兩地全面施行。最高法指出,補充安排的施行標誌着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從建章立制步入完善優化的新階段。
據了解,《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已實施了20年,實踐中出現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此,去年11月9日,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11月27日,兩地就這一補充安排舉行簽署儀式。補充安排明確,第一條、第四條有關內容在香港已有法律規定,不需再完成有關程序,於簽署當日施行。第二條、第三條此前在香港並無相關法律規定,系「一國」之內兩地之間達成的更深層次合作,故需經香港完成有關程序後,在兩地同步施行。
今年3月17日,香港立法會決議修訂香港特區《仲裁條例》以實施《補充安排》第二條、第三條,有關修訂於5月19日生效。根據規定,最高法與香港律政司18日分別發布公告,宣布這一司法解釋將正式全面實施。
最高法指出,這份補充安排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依據請求方法律確定,以開放包容的態度,實現兩地規則銜接、機制對接;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後、裁定執行前的保全措施,與2019年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一起,實現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蓋,這在內地與其他法域之間尚屬首次;明確當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切實暢通執行路徑。
此外,補充安排施行後,兩地在仲裁領域的協助機制將進一步優化升級,達成全方位多維度的相互協作。這是兩地首次檢視、修改已生效運行的司法協助安排,標誌着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從建章立制步入完善優化的新階段,充分證明了「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將進一步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促進香港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繁榮發展。至此,這份補充安排將在兩地全面施行。
附:補充安排內容列表
一、《安排》所指執行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的程序,應解釋為包括認可和執行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的程序。
二、將《安排》序言及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政府協商,現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問題作出如下安排:
「一、內地人民法院執行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作出的仲裁裁決,香港特區法院執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本安排。」
三、將《安排》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被申請人在內地和香港特區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人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應對方法院要求,兩地法院應當相互提供本方執行仲裁裁決的情況。兩地法院執行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裁決確定的數額。」
四、在《安排》第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關法院在受理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之前或者之後,可以依申請並按照執行地法律規定採取保全或者強制措施。」
五、本補充安排第一條、第四條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二條、第三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有關程序後,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日期。
